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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不含商业分项)2023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8-06 11:04:1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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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商贸物流办法》(不含商业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现代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及自然人。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四、申报时间

  2024年8月9日-8月29日。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系统自动联网,无需手动操作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5

实际经营证明

“实际经营”承诺书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8

场地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2023年全年的租赁合同;

扫描件

2023年全年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扫描件

2023年全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3年全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扫描件

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3年全年租赁合同;

扫描件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人员

2023年12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扫描件

2023年12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备注:显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

财务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扫描件

6

2023年度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扫描件

7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8

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扫描件

9

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下载)

扫描件

10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

11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根据情况确定

  备注:第十三条中的个人申报主体,无需按上述基础材料清单提交,按分项材料清单提交即可。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如果是非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无需提交上述第6、第8项。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第八条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证书;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2、RCEP“经核准出口商”证书。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1、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新型业务合同及其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开展的为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

扫描件

3、开展上述保税新业态的情况说明,如开展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照片等。

扫描件

第十条

1、2023年租用前海合作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库或办公场地的相关租赁合同;

扫描件

2、缴交2023年仓库或办公租金的银行回单;

(备注:能同时体现申报单位、出租方、金额)

扫描件

3、出租方开具的2023年租金缴交发票;

扫描件

4、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扫描件

5、2023年前海合作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业租金明细;

电子版与扫描件均需提供,并确保电子版与扫描件内容一致。格式详见附件4

6、租赁前海综合保税区一期仓库并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户提供进出口报关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材料;

(2)金二系统-物流账册备案登记表;

(3)2023年期间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核注清单或核放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扫描件

7、租赁前海综合保税区一期仓库但未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不属于租入仓库再转租)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项材料择一提交即可):

(1)与受托报关企业签订的报关服务协议;

(2)受托报关企业在2023年期间为申报单位提供报关服务产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或核注清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3)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扫描件

第十一条

1、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的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和台账;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扫描件

3、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扫描件

第十二条

1、2023年12月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2、2023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3、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扫描件

4、靠泊邮轮的《国籍证书》;

扫描件

5、以太子湾为始发港或访问港累计开航航次证明;

(备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下载)

扫描件

6、2023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表。

(备注:每艘邮轮总吨位不低于1.8万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第十三条(适用于企业)

1、2023年12月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2、2023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3、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扫描件

4、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扫描件

5、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扫描件

6、《船舶国籍证书》;

扫描件

7、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扫描件

第十三条(适用于个人)

1、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1、2、7项;


2、个人身份证明;

扫描件

3、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扫描件

4、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扫描件

5、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扫描件

6、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扫描件

7、《船舶国籍证书》;

扫描件

8、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扫描件

第十四条

1、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交易会费用)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交易会费用)

扫描件

3、2023年12月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4、2023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5、游艇交易会向前海管理局报备的相关材料。

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1、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2023年市级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及对应的资助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

扫描件

2、标准发布公告;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扫描件

3、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等;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扫描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

1、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立项批准文件、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备注:应当为2023年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八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须提供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提交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实质性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的单位排序说明材料。)

扫描件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扫描件

湾区标准制定

1、标准发布公告(须含有粤港澳三地标准起草单位名称)、标准文本(中、英)及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过程佐证材料;

(备注:应当为2023年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主导湾区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涉及转化湾区标准的,与原标准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有实质性关联关系的视为同一单位,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扫描件

2、粤港澳三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关于使用标准的声明;

扫描件

3、标准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

(备注:如服务、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扫描件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备注: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扫描件

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试点、示范创建项目批准文件或官网公告;

扫描件

工作成果总结、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

1、截止申请日前能够反映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数量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扫描件

2、协会成立章程及该章程备案证明;

扫描件

3、经民政局批准成立或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扫描件

4、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清单及会员入会证明。

扫描件

第二项

1、香港行政特区备案的证明文件;

扫描件

2、协会成立章程;

扫描件

3、办事处人员任职证明书;

扫描件

4、前海代表处在广东省公安厅的备案证明文件。

扫描件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线上可提交《申报指南》中所述申报材料的扫描件,扫描件系对原件的扫描,原件备查。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商贸物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商贸物流办法》第十条所指“市场评估价格”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商贸物流办法》规定为准;

  (三)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四)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不含商业分项):0755-88105495、18875131179。

  附件:

  1.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授权书

  4.2023年前海综合保税区物业租金明细

  5.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模板)

  6.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表(模板)

  7.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模板)

  8.实际经营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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