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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25 11:34:0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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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1号,以下简称“《2024年办法》”),为做好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本指南申报条款

  为做好政策申报工作,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本文件就《2024年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四、申报时间

  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8月29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3)港澳青创企业等。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5)港澳青创企业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等,对账务不作要求。

  (二)申请本办法支持的机构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2.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实际租赁期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或参加梦工场遴选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5年4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4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9.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机构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盖章扫描件);

  10.申报企业的发起人需有港澳背景的(如为港澳资机构,应提供以下两项材料之一:

  (1)发起人为法人机构,提供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

  (2)发起人为个人的,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2024年办法》相关条款所需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均需盖章)

第六条第(二)款

1.提供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及全部员工名单,其中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名单单独列出,香港居民需按照顺序排列好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劳动合同或个税证明;

盖章扫描件

2.已获得的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证明或已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公营机构、高校、企业等资助(投资)证明文件,如企业相关工商登记文件、现存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境外投资机构。)

盖章扫描件

3.知识产权清单及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产品所应用的属于申报企业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Ⅰ类知识产权);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1

4.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受理机构按照《科技查新规范》的要求对本次申报的首创产品所应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或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或其他同等类别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5.首创产品首次在内地市场应用项目情况说明;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2

6.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回款单(相关票据须在本次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为正常市场化采购行为,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包括:持股/被持股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董监高人员重叠以及所有类似情况);

盖章扫描件

7.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情况的有关专项审计报告。

盖章扫描件

第七条第(一)款

1.专利转让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转让登记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3

2.专利转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3.以作价入股申报的企业,提供对应专利作价入股相关合同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作价入股的文件;

盖章扫描件

4.证明实现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订单、生产设备订单、与合同对应的发票、转账凭证等;

盖章扫描件

5.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七条第(二)款

1.专利许可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许可备案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4

2.专利许可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许可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九条

1.批准成为设站(基地)单位的文件;

盖章扫描件

2.港澳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主体证明材料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相关公示信息;

盖章扫描件

3.市级资助下达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银行进账凭证等);

盖章扫描件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条

1.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及其资质、建设预算、建设成效等);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5

2.专业科研设备投入明细,并按照明细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盖章扫描件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证明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及研发投入情况(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及研发投入情况,则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盖章扫描件

4.2024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并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盖章扫描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1.专业科研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投入明细,并按照明细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相关实物照片等;

盖章扫描件

2.证明相关机构近三年承担过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示信息及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工信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出具的佐证材料、资金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获得港澳特区政府科研项目计划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3.创办科技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设立资料、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4.上述科技企业成功融资并且融资额度累计不少于500万的证明材料,包括融资协议、付款凭证、发票和财务等;

盖章扫描件

5.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6.其他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

1.社会团体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项目成效等)及建设主体登记文件、资质介绍以及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2.组织机构章程;

盖章扫描件

3.相关社会团体、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单位同意参与本共同体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盖章扫描件

4. 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

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项目成效等)及建设主体登记文件、资质介绍以及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2.组织机构章程;

盖章扫描件

3.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创新中心同意参与本共同体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三条

1.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的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2.该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2024年度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明细(需包含仪器名称、价格、厂商、型号、编码等信息,并后附相应照片),并按照明细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盖章扫描件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证明相关载体财务独立核算,体现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及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盖章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一)款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盖章扫描件

2.融资担保项目清单;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6

3.与科技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服务合同;

盖章扫描件

4.正式担保函;

盖章扫描件

5.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盖章扫描件

6. 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二)款

1.金融产品项目清单;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7

2.金融产品发行结果公告;

盖章扫描件

3.中介机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审计、评估等服务);

盖章扫描件

4.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盖章扫描件

5.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三)款

1.科技保险项目清单;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8

2.科技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明细、保险条款等。如有批单,需附上批单);

盖章扫描件

3.上述合同相关的保险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盖章扫描件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第(一)款

1.获得市级以上创新载体、技术转移机构、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的且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2.租金支付清单;

格式详见附件4-9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第(二)款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相关资质证书;

盖章扫描件

2.租金支付清单;

格式详见附件4-9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第(三)款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设立文件;

盖章扫描件

2.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证书以及在本机构在职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

(2)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盖章扫描件

3.租金支付清单;

格式详见附件4-9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第(四)款

1.3名以上港澳籍、外籍从业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1)劳动合同;(2)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盖章扫描件

2.上述从业人员的港澳籍、外籍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港澳地区或发达国家专业从业资质(所属领域)。发达国家认定标准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名单;

盖章扫描件

3.租金支付清单;

格式详见附件4-9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第(五)款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文件;

盖章扫描件

2.常驻代表机构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3.租金支付清单;

格式详见附件4-9

4.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

盖章扫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2024年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72、0755-88105282。

  附件: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1号)

  2.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4-1.知识产权清单

  4-2.首创产品首次在内地市场应用项目情况说明

  4-3.专利转让清单

  4-4.专利许可清单

  4-5.科技创新联合体(机构)建设方案

  4-6.融资担保项目清单

  4-7.金融产品项目清单

  4-8.科技保险项目清单

  4-9.租金支付清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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