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3〕5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机构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机构依法在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执业服务的,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且仍在有效期内;
(二)有不少于3名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专业人士,且备案仍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专业机构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3.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及公证文书(应尽可能提供中文版本);
4.列入香港发展局公布的《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认可承建商名册)》,以及《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的最新版本的证明文书;
5.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应尽可能提供中文版本),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业务后2个月内补交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的承诺书(附件3)。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4)。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5);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
上述(一)、(二)、(三)项的材料均可以原件扫描方式提供。
第六条 香港承建商类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执业,还需办理安全生产备案,备案申请应提供相应材料:
1.在前海管理局取得的资质备案证书;
2.在前海管理局取得的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备案证书(A、B、C证),以及相关人员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文书。
3.企业安全管理手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明细表、本企业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办法、安全生产投入相关制度及年度计划。
4.企业安全培训计划书、近一年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记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5.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第七条 专业机构的备案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申请。
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事项办理界面,填报申请信息和上传材料。由e站通服务中心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资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机构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机构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已经完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香港专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免于公示,直接备案并发放专业机构备案证书。
第九条 专业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与其在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的有效期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五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应申请续期。专业机构的备案条件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香港承建商类专业机构安全生产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得超过其获得的资质证书备案有效期。
第十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附件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附件1对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专业机构在港澳地区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满足内地招标人标准要求的,内地招标人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执业时,可以在前海注册成立商事主体,并指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已经承接项目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内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鼓励专业机构按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要求购买职业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香港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前海管理局按规定组织评审并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未经备案执业、超越备案范围及期限执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市、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其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机构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等严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验核实后,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五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香港发展局密切合作,及时将专业机构的相关情况通报香港发展局,并由香港发展局根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经备案的专业机构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发展局处罚的,有权对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及资质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是指香港发展局公布的《香港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认可承建商名册)》,以及《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资质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8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
2.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
3.专业机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提交承诺书
4.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
5.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