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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01 00:00:00
来源: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深自贸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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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方位展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7〕25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管理暂行办法》(深自贸规〔2017〕1号),我委组织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方位展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制度创新成果,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7〕25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管理暂行办法》(深自贸规〔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是指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相关单位共同建设的,专门用于宣传展示制度创新成果的区域。
  相关单位分为载体单位和建设单位。载体单位是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的单位,包括制度创新基地、制度创新中心和制度创新实验室。建设单位指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具体承担展示体验区建设工作的企业。
  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相关具体建设工作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以下简称“展示体验区”)包括制度创新专项展示厅和制度创新展示体验窗口(以下简称“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通过建设展示体验区,打造创新型宣传展示体系,实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多元感知和综合展示效果,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展示体验区的设立由管委会牵头,载体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的设立标准积极参与。
  第五条 申报建设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就本单位推出的优秀制度创新成果,提供可供展示宣传的介绍资料(含文字、图片、视频等);
  (二)申报建设专项展示厅的单位,应提供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示空间;
  (三)申报建设展示体验窗口的单位,应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展示空间。
  第六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设立流程如下:
  (一)管委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集中受理公告,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公告申报要求自愿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二)管委会对申报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充分了解后,按照易于为社会公众获取、感知和认可的原则,形成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备选名单。
  (三)由管委会组织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会,由评审会召开专题会议,对备选名单中各单位的成果及展示效果进行预评估,按照三分之二多数规则投票选举形成载体单位推荐名单。
  (四)专家评审会推荐名单经管委会复核后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成立的,取消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载体单位确定后,由各载体单位为建设展示区开辟专门区域,并将建设需求报管委会,在管委会书面认可后正式设立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
  第八条 载体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委会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建设该单位的展示体验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展示体验区由管委会与载体单位共同支持建设,具体建设工作由管委会指导前海管理局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的建设以项目形式推进,由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依照管委会和载体单位意见,形成建设方案并报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开展装修和布展。
  第十一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根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工作的领域,划分为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创新、人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和党的建设创新等类别展区。
  第十二条 专项展示厅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展示空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二)展示内容应当涵盖典型制度创新成果及案例、成果和案例取得的改革成效、获得各级部门表彰情况和社会各界对创新成果的评价等方面。
  (三)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展板、LED屏及解说;宣传视频;流程互动和环境体验;图书、宣传册、折页等。
  (四)根据实际需求使用VR、AR等新型展示技术。
  展示体验窗口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展示空间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展示内容应当涵盖展示典型制度创新成果及案例、成果和案例取得的改革成效、获得各级部门表彰情况和社会各界对创新成果的评价等方面。
  (三)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展板、LED屏及解说;宣传视频;图书、宣传册、折页等。
  第十三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的建设由管委会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由管委会和第三方专家共同组成,验收以打分的形式进行,验收标准见附表1、2。验收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展示区,由验收小组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展示厅和展示体验窗口建成后,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年。展示期间,载体单位应当结合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和参观者的评价和意见,及时对展区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加强对讲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接待体验安排,持续对展示体验区进行维护与改进。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列入相关资金计划,为展示体验区的建设提供支持。每个专项展示厅建设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展示体验窗口建设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在支持资金发放中,载体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前海管理局以奖励资金或补贴形式,在展区验收审批后发放给载体单位;载体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前海管理局、申请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支持资金由前海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经管委会批准,载体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展示体验区的建设中可以接受社会个人、团体提供制度创新相关设备、物品的捐赠,对于符合本办法展示标准的内容,在展示体验区予以宣传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管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有关第三方独立机构承担展示体验区的认定、服务、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专项展示厅验收标准
        2.展示体验窗口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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