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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18:09:0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5〕6号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27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布局

  (一)推动布局高能级研究开发机构

  支持链主企业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在前海合作区布局研发服务链,培育壮大研发服务主体规模。对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享受一次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前海管理局支持研发中心发展有关政策。

  (二)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国际化、高端化发展,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国际化培训,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合作。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第2、3项不能重复享受:

  1.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等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2年。

  2.对拥有专利代理师10名以上,具有执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拥有5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且申请代理量累计20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增加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差。

  3.对专利代理机构拥有5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且申请代理量累计20000件以上的,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每年5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2年。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在前海的多个分支机构,仅一家机构可享受支持。

  (三)培育壮大工业设计行业市场主体

  支持工业设计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创新发展,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加强与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创新资源的对接,鼓励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大师、青年工业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创业空间、工作室,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国际设计团队合作研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

  (四)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团队和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技术转移人才申报市级“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支持建设深港及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签署合同促成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3%予以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签署合同促成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按照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有关资助政策,申请市级支持。

  对设立深港及国际技术转移重大平台、共性技术平台等平台载体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或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设立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事前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的,根据建设投入和建设内容,予以累计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标准级孵化器,予以每年50万元奖励,每家孵化器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卓越级孵化器,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每家孵化器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孵化器晋级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差。

  (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创新发展

  支持引进具备高端检测设备研发能力的机构,培育“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深化检验检测领域深港合作,推进检测结果互认。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CNAS等)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七)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牵头承接总承包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赋予建筑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权,推广全过程咨询服务,建设一批标志性项目,培育壮大前海现代工程服务业企业。

  依托前海深港规划设计建设平台,吸引全球顶尖规划设计机构、专家及产业链企业参与。推行与港澳及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工程管理模式。支持本地企业承接海外项目,参与国际竞争,对项目拓展、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予以支持。建立与香港规划建设业界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支持规划设计服务机构向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创新发展。拓展创新应用场景,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试点,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服务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二、加大科技服务业空间供给

  科技服务业机构可以参照前海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按照下列标准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自起租之日起予以1年免租支持,第2年起按市场评估价的30%收取租金:

  1.“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机构;

  3.达到上一年度全市科技服务业百强同等体量的科技服务业机构。

  (二)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机构,自起租之日起予以1年免租支持,第2年起按市场评估价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科技服务业机构,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收取租金。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前海管理局物业统筹安排,根据机构产出强度、发展能力、研发能力、产业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遴选。

  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入驻后实际办公人员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办公空间,超出该标准的面积不享受免租优惠。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不包括免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续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机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支持国际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支持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高校联合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源自港澳及国际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前海合作区进行产业转化,利用前海产业链配套和市场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协同创新效应。

  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资助1000万港元以上的项目,上一年度在前海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15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四、支持标准制定

  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关于深圳标准领域的有关资助政策,申请市级关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等支持。

  对主导制定且已发布湾区标准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前海予以每项1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申请此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前海科技服务业机构工作的香港居民,对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及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人才集聚

  支持前海科技服务业机构面向全球招引拔尖人才、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入选后可享受人才奖励和配套保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机构、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申请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专项。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使用、服务保障、社会融入制度体系,建立覆盖入境签证、工作居留、便利通关全流程的入境居留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共同保障、优先优待”的原则,市区联动按规定面向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性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保障。机构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前海管理局推荐后可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经机构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R字)签证。对机构聘用的外籍人员,给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申办便利。

  七、完善科技服务业金融支持

  用足用好市场化基金、种子基金、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加大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和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充分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各类融资工具,解决多样化融资需求。深化“科技+金融”融合,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跨境供应链金融等新模式。支持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机构采用融资租赁模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布局知识产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提供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深圳分中心为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护航企业出海。

  九、提供跨境数据流通便利

  推动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国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自身数据管理,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提升深圳(前海)数据跨境流动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水平,扩展服务事项,为具有数据跨境需求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场景培育和应用推广等全流程一站式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加快深港数据跨境安全便捷通道在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场景的应用试点,为科技服务业机构数据跨境流动提供高效安全合规的传输通道。积极为科技服务业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十、其他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按规定享受前海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研发中心、国际组织等各类产业资金政策。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有关政策享受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科技服务业机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前海合作区住房保障等支持。鼓励机构充分利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前海综合保税区各项政策开展创新业务。

  十一、附则

  (一)申请本措施支持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2.实质性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纳统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73-75类,具体包括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第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第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申请本措施第一条(四)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第四款,以及第三条、第四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机构不受本条限制。

  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主体所属行业,以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细分类别为准。其中,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中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不受细分类别限制。

  3.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主体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名词解释:

  1.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2.本措施所称“专利代理师数量”及“专利申请量”,以申报期间的全国专利代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3.本措施所称“研发投入”,是指机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的费用。

  4.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技术交易等服务,促进新技术的扩散、转化,推动技术创新价值的发掘、实现,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本措施所称“主导制定湾区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不予支持。同一个标准项目涉及多个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按主导项目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三)本措施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单个机构每年可获本措施资金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前海南山片区同时享受南山区相关支持政策,前海宝安片区同时享受宝安区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本措施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8日。本措施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市及前海现有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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