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 促进前海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关于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 促进前海
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推进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诚信建设,加快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与港澳跨境信用合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服务市场,促进前海信用服务业加快集聚,为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大支撑,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信用机构产业链
(一)积极推动在前海开展行业监管创新试点。用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控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标准化试点政策,允许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信用调查、信控咨询、信用科技”等内容,为前海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提供支撑。
(二)支持设立信用数据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在前海建设信用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整合国内优质公共信用数据资源,有序推动公共信用数据合规开放,促进前海信用服务机构降本增效,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与产品。对在前海合作区依法实际经营,提供公益性数据共享服务的信用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经深圳市信用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高水平建设前海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前海合作区优质产业载体打造深港合作紧密、创新能力突出、品牌效应显著的信用服务业发展高地。对主动提供租金让利、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商务接待、会议室等配套服务,重点打造具有标识性信用服务业集聚载体的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对信用服务机构累计入驻面积5千以上(含)1万平方米以下、1万以上(含)1.5万平方米以下、1.5万以上(含)2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主体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已享受较低门槛支持的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予以补差)。
(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应用场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进一步创新优化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前海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重信用信”,不断拓展信用在政务服务、交易合作、投融资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前海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创新示范,相关案例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前海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征信服务、资信调查、信用评级服务、信用管理服务等信用服务企业,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相关信用服务企业、机构、协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促进信用服务国际化
(六)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跨境信用合作。支持前海信用服务机构依托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等载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推动与港澳及境外地区开展信用标准互认、数据互认、产品互认,推动深港征信互通,结合市场需求创新开发跨境信用服务和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高水平共建。
(七)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助力企业出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出海企业提供高质量信用风险防控服务。对切实服务企业出海并提供境外主体商业偿付能力信用信息综合报告(非金融场景)的前海信用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每服务200家次企业给予3万元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服务企业强化信用风险防控并提供境内主体商业偿付能力信用信息综合报告(非金融场景)的前海信用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每服务500家次企业给予1万元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八)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入外资。对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外资的前海信用服务机构,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申报审核依法依规,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深前海规〔2024〕3号)执行。
三、构建信用发展生态圈
(九)支持参与信用行业标准制定。鼓励前海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研究制定信用相关标准,推动信用服务和信用建设规范发展。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湾区标准的前海信用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享受各类政策。支持前海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申请深圳市相关政策,应享尽享,促进发展。联动港澳相关部门,围绕信用跨境合作,加强规则衔接、政策供给。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用足用好前海及行政区各项政策,助力各类机构提能级、拓市场。
(十一)促进行业交流与共融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及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前海举办高规格信用服务业会议、论坛等活动,提升前海信用服务业知名度、影响力。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托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区,打造信用管理教育基地,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提升信用管理意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商账管理信息的共享交流,提升社会共治水平,为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支撑。
(十二)强化行业发展服务保障。对前海信用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和支持。鼓励港澳及境外高端人才、外国人参与推进前海信用服务业工作,在入境签证、工作居留、便利通关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强业务拓展支持,联动前海产业集聚区、前海出海e站通等,为信用服务机构与企业搭建交流对接平台,进一步促进业务拓展。
四、附则
本措施申报相关具体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