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支持、鼓励和引导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前海管理局机关纪委或前海廉政监督局检举、控告前海管理局有关部门、局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举报有功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使违法违纪者受到惩处的;
(二)对纪检监察机关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三)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一)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事项(对象)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而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
(二)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下同)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二)、(四)项条件之一的,酌情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条件的,按照所挽回(减少)的经济损失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同时符合第二条所列各项条件的,按照本条前二项中实际奖励金额就高的标准奖励。
第五条 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为0755-36668801。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说明违法违纪人员姓名、职务或体貌特征,违法违纪事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局机关纪委提出奖励申请,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纪委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局机关纪委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由局机关纪委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举报有功人员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奖励金。举报有功人员不在深圳的,经举报有功人员同意,也可通过电汇方式发放奖金。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作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电话等个人信息,对违反规定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禁本局有关部门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