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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对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制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30 17:24: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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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前海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进一步精简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我局自2014年8月起对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试行开工备案制度。随着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深入,以及建设指挥机构的调整,我局经过开工备案制试行情况的调研,结合前海开发建设实际对本制度进行了调整,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执行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制

  对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前海管理局实行开工备案制,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对照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确认满足开工条件后自主决定工程开工,并对其所作的开工决定负责。

  本通知实行开工备案制所指的“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属我局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涵工程、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工程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加固、修复),不包括污水处理厂、集中供冷站、变电站等房建类项目及轨道交通项目。

  开工条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立项已经审批;施工图设计满足拟开工项目的施工需要;拟开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并签订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施工准备和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开工需要;施工单位已经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我局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我局在受理开工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并通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正式介入后即可开工。

  二、开工备案的受理

  符合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办理开工备案,由我局e站通承办。

  三、工程备案流程

  应到我局办理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到我局e站通现场领取或我局网站下载《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表》(详见附件1),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到我局e站通递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对其报送材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我局e站通发现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备案材料齐备的,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四、开工备案的分类及应提交的材料

  工程开工备案分:工程开工备案和新增施工范围开工备案。

  (一)工程开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表(一式四份,详见附件1);

  2.附录材料(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方案图;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书);

  (4)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任务委托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5)项目总监执业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

  (6)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7)承诺书(详见附件4);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工程新增施工范围开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前海合作区工程新增施工范围开工备案表(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

  2.附录材料(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

  对照此前已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仅须提供有增加或调整备案内容的材料。

  五、开工备案内容变更的处理

  已备案的工程项目如发生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等备案内容出现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到我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前海合作区工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变更备案流程与工程开工备案相同。

  六、加强对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依照本通知开展建设活动,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做出开工决定前,务必认真对照和满足工程开工的条件后向我局申请开工备案,并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正式介入后决定工程开工。

  (二)加强开工后监管

  我局将协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三)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

  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由深圳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到上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联系人:黄晓晖,联系电话:3686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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