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2025〕40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暂行办法》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款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
三、申报时间
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5日
四、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申报经营支持奖励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下同)。
2.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https://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失信榜”名单内。
(二)基础材料
1.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经审计的2023年财务报告。
5.申请单位在前海区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租赁凭证。
6.申请当月(或上月)企业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公章)。
7.港资企业需提供香港股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或如下股东证明资料:
(1)香港股东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交香港股东注册证明书、近三年商业登记证书、近三年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证明;
(2)香港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2023年度纳税证明。
9.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申请搬迁支持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其2020年9月15日之后迁入区内经营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合同,以及迁入前申报单位在区外购买或租赁主要经营地办公场所的合同(注:已获得过搬迁支持奖励的企业不再受理)。
10.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三)评级材料
1.认定前海A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申请企业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排名材料。
(2)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3)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4)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金融控股公司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5)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申请的,申请时应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且相关认定条件不应与地方贡献(税收贡献)挂钩,提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6)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2.认定前海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及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
(4)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的,提供:所属商业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商业银行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行)证明。
(5)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认定前海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申请的,提供:所属金融企业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金融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公司)证明。
(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a.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c.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5)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
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d.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申请的,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7)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认定前海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按AAAA、AAA、AA类企业认定要求提供母公司相关材料,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母公司的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材料,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企业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的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材料(在认定有效期内)。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二)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应提供由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三)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2023年度经营支持奖励”(电子版与纸质件内容不一致的,已最终递交的纸质件为准)。
六、资格复核
申报单位每年进行资金申报时,都需进行资格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1.办理方式:线上预约,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2.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8号窗口。
3.预约渠道:通过i深圳小程序——个人服务——办事预约或者i深圳APP——办事预约进行预约办理。
(二)材料核查
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暂行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原则上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一般账户中。属个人扶持的,资金拨付到单位账户,单位收到资金后再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留存拨付记录。
八、其他事项
(一)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应退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前海合作区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连续支持3年”,系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办法不得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三条重复申请与享受。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0755-88105446。
附件:
1.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2.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