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3〕10号)开展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1.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2.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如需设置审批);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5.举办或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材料;
6.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声明材料;
7.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8.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照片若干(体现机构名牌和内部情况);
9.2024年度纳税证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10.承诺书(详见附件2);
11.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
12.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四、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5.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线上提交材料。
(二)材料审查
前海管理局会同市卫健委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查验
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
(四)公示
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五)经费拨付
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协议(如需),企业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正式拨付资金。
六、其他事项
1.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2.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3.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平台操作技术咨询:0755-88105454
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314
附件: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4.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