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5]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见附件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注:生产性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继续作为生产性企业的,其分销营业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30%;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分销营业收入比例不作限制。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本外商投资企业作如下保证: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 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三、 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 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五、 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六、 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附件二:
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注册资本中至少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本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如下保证: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 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三、 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 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五、 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六、 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附件三: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
上报文号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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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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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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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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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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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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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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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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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中至少 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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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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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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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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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 /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注册资本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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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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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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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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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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