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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7 16:29:16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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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双区驱动”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

  《条例》自201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前海开发开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随着中央和省、市对前海政策的不断变化,《条例》也应当与时俱进、随之变化。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前海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路径、新经验。

  (二)是立足前海经验推动立法先行的需要

  《条例》实施八年以来,前海管理局着力构建高效廉洁、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以法定机构模式主导区域开发和治理,在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社会建设、法治环境以及深港合作等重大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了一批引领性创新成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总结、完善并将其法定化,以立法保障持续推进不断发展。

  (三)是不断探索前海改革创新模式的需要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自成立以来,其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深港合作水平显著提升,创新性、开放型经济体系加速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考察前海时,肯定了“前海模式”,并嘱托“要扎实推进前海建设,拿出更多务实创新的改革举措,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作为国家唯一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继续先行先试,聚焦制度创新,在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变通和突破,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前海经验。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前海合作区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承担着建设成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使命。《条例》本次修订认真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及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的新部署和新要求,重点围绕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多元化发展,推进前海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制度集成创新等内容,为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明确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定位

  结合前海合作区功能定位的发展以及新形势的变化,《条例》对总则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前海作出“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总体要求正式写入条例,并赋予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的新的定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根据《纲要》精神,明确要求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三是结合前海合作区新的定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

  为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的特点和作用,赋予管理局更加灵活的管理运作机制,《条例》借鉴有关法定机构运作经验并结合前海实际,对管理局的运作机制进行了完善。一是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二是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三是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模式创新

  结合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模式创新:一是结合现阶段前海合作区存在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地块开发的情况,授权前海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二是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关土地整备和土地储备,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部门的规定,授权前海管理局负责合作区内相关工作。三是为解决前海合作区土地发展空间问题,授权前海合作区探索“土地立体一级开发”模式,并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四是明确在前海合作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和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的物业,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是明确前海管理局为合作区内资产的持有人身份,对合作区内配建的物业进行管理。六是突破了国家现有有关永久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分类方式,明确在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上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七是调整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临时建筑用地上简易构筑物不超过两层的规定,规定前海合作区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八是支持香港工程建设企业及专业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允许实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四)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多元化发展

  为了促进前海合作区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条例》进一步丰富了产业发展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前海建设创新特别合作区,发挥重要平台作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员、设备、数据、资金、技术等要素便捷有序流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二是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合作共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协同创新的产学研平台。三是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港澳跨境双向贷款、双向资金池、双向股权投资、双向发行债券、双向资产转让、金融基础设施等业务。四是推动前海合作区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整体产业链水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五)创新前海合作区投资开放促进机制

  为高标准推进前海营商环境建设改革的总体要求,《条例》创新完善了投资开放促进制度。一是明确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二是鼓励构建与境外专业服务业人才互认机制。授权前海合作区开展境外专业服务业市场准入试点,探索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三是落实CEPA新增有关粤港澳电子签名合作的规定,支持粤港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六)推动营造国际化一流的法治环境

  为优化前海合作区法治环境,提供国际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条例》进一步推动前海合作区法治建设。一是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二是建立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保障机制,支持设立深圳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化解机制,依法支持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强制执行,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三是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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