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 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承担着自由贸易试验、粤港澳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和创新驱动发展四大国家战略使命,是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都对建设自贸片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自贸片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亟需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关于自贸片区建设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以法治保障自贸片区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二)是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衔接的需要
2015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获得正式批复成立,2016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广东自贸条例》)公布施行,落实和细化衔接《广东自贸条例》成为自贸片区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结合自贸片区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广东自贸条例》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在《广东自贸条例》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行使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不断凝聚制度创新内容,加快在自贸片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自贸片区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
(三)是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自贸片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自贸片区自2015年挂牌成立以来,在体制机制、深港合作、制度创新、法治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系列制度和举措予以确认、优化、完善,并将其法定化。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自贸片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也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自贸片区是广东自贸试验区的片区之一,其辖区范围覆盖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与之相比,自贸片区主要体现为其投资贸易便利功能。《条例》认真贯彻《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围绕扩大投资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深港金融市场互融互通等方面先行先试的内容,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一)确立自贸片区管理体制
为了解决自贸片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问题,《条例》对自贸片区管理机构(管委会)、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廉政监督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与自贸片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问题,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自贸片区行政管理职责;授予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职权,解决了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无权执法的迫切问题;将前海廉政监督局的管辖范围从前海合作区扩大到自贸片区,明确自贸片区廉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自贸片区,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推动自贸片区投资开放
一是继续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条例》规定除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探索全面放开投资准入的制度安排,并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对境外投资者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准入限制措施;推动重点产业聚集,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
二是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条例》变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进行登记后, 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
一是探索创新海关通关监管模式。为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贸易监管体系,《条例》规定推行数字化海关监管,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业态。(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是推动实施跨境税收优惠。《条例》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实施启运港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展会境外展品销售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支持在前海保税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是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纲要》中明确前海要“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发展航运金融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条例》规定,自贸片区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在自贸片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允许外籍船员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担任高级船员职务;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试点, 发展高端航运服务;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在自贸片区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油业务,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
一是构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自由贸易账户是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重头戏”,也是自贸试验区内各项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例》借鉴上海、海南的做法,规定自贸片区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第三十三条)
二是支持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条例》明确规定,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跨境理财通机制,探索允许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便利化措施;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三是支持金融业态多样化。金融创新有利于发挥金融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活跃和发展。《条例》规定,支持国际海洋开发银行落户自贸片区,大力发展海洋金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新型金融业态多样化发展,明确了对自贸片区金融创新的支持态度。(第四十一条)
(五)创新自贸片区监督与服务
一是创新多元化监管机制。《条例》规定自贸片区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事前审批转为适中事后监管,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综合监管机制。授权管委会承接自贸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发信用产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二是加强专业人才互认与引进。《条例》借鉴上海临港经验,规定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设计、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可以依法在自贸片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支持开展技术移民试点,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支持自贸片区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吸引境外专业人才参与自贸片区建设和服务,提升自贸片区专业服务水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是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合作。为落实《纲要》关于“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的要求,《条例》变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口药品注册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已经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且在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在自贸片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并规定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治疗、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六)营造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建立法治环境评价制度。自贸片区已经构建了全国首个自贸区法治指数——“前海法治指数评估指标体系”,《条例》将自贸片区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定制度,有利于客观、公正反映自贸片区试点的法治措施落实执行情况,为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议。(第五十五条)
二是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条例》借鉴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支持人民法院加强自贸片区国际商事专门审判组织建设,探索受理没有连接点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国际商事案件,强化人民法院对与自贸片区相关的跨境交易、离岸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的司法管辖权;支持自贸片区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涉外案件;依法保障离岸交易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三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当前,中国企业向海外“走出去”越来越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同时,走向海外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条例》根据《纲要》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规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体系建设,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平台发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