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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8 12:34:48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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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推动外部优质增量注入、内部存量优化升级,做大做强前海在地经济规模,强化招商、亲商、育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特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产业培育支持、产业引进奖励、申请与审核、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明确了奖励范围、标准、申报流程、审核方式、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奖励类型。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分为企业和招商机构两类。针对企业的支持包括经营支持和外资奖励,针对招商机构的支持为产业引进奖励。

  (二)经营支持条件与标准。

  1.基本条件。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分类。办法从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世界/中国500强企业、持牌金融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税重点企业等多个维度和层次,将重点企业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

  3.支持内容与标准。经营支持包括运营支持、搬迁支持、团队激励支持及人才住房支持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设定不同补贴标准。

  1)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2)搬迁支持。对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3)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4)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4.港企奖励标准。为支持港企发展,对港资企业按相关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三)外资奖励条件与标准。

  1.基本条件。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内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奖励标准。对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

  (四)产业引进奖励条件与标准。

  1.基本条件。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招商合作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2.奖励标准。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每引进一家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贡献额的1%予以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每引进一个新设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3.引荐管理。招商合作机构应当在项目落地前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引荐备案手续。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五)申请与审核。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六)监督管理。企业或招商合作机构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七)其他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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