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中核心部分为第四条到第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对象(第四条、第五条)
《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第四条是一般支持对象需符合的条件,即“机构要求”(注册在前海+上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万或30万)+“个人要求”(在前海连续工作6个月)。第五条为其他支持对象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上市企业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根据产业发展现状,设置了不同的条件。
二、产业要求(第六条)
支持对象代扣代缴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支持标准(第七条)
根据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的多少,分为五档进行奖励,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3万-10万、10万-20万、20万-50万、50-100万、10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不同金额。
四、申报主体(第九条、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专此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