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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6 00:00: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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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是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前海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尤其是加强对国家级重大产业基金的引进力度,促进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产业聚集,根据一年以来工作经验及国内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发展趋势,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5〕2800号)等文件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财预〔2018〕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修订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今年3月完成了修订印发,办法要求“市、区两级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作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管理制度。”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对《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也是落实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

  二、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设立后,在对前海产业引导基金第一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筛选的过程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反映,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存在基金规模偏小、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偏低、对前海战略产业的引领和支撑的主动带动作用不强、对原始创新的支持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在与国家级重大产业基金的引进接洽中,原管理办法对基金尤其是国家级的重大产业基金支持带动力度不够,且投资决策流程过长,不利于市场化运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结合修订后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启动了原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管理办法》出台过程

  前海管理局会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认真研究了已出台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并参考了国内长江产业基金等优秀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草拟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深圳市各有关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处室司及社会创投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依次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正式印发出台。

  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参照新修订出台的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后一条“市、区两级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作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前海产业引导基金此次修订主要参照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投资审批权限、流程及最新修订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下放了投资决策权限,由基金管理公司前海金控主要负责基金投资的最终决策,提高了投资运作效率;放宽了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及投资限制,确保引导基金能充分服务于前海开发建设的各项战略举措。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参照深圳市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投资范围,扩大了引导基金投资范围,增加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投资领域;补充了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应充分发挥前海政策优势,根据实际需要支持设立深港合作基金、海外基金等基金。

  第三条补充了引导基金可以参股母基金或采用母基金、直投基金或采用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混合策略基金(以下统称为“子基金”),同时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了引导基金可以单独发起设立子基金可以直投项目。

  (二)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明确对于公开申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最高决策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变更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公开申报的子基金机构及投资方案已有标准、严格的筛选评审流程,按照前海管理局相关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同时参考深圳市引导基金运作程序,缩短前海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常规子基金的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决策专业化程度及决策效率。

  第十一条补充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职能,主要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常规子基金投资方案的独立决策及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的采购工作、与有投资意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等常规工作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执行。

  第十二条明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计算方式。

  (三)第四章“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最新内容,对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进行分类,一类为偏政策性的专项子基金、一类为偏市场的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为落实前海产业发展、深港合作、片区开发等战略,经前海管理局或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要求设立的基金,市场化子基金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征集的市场化基金。专项子基金与管理办法不同的提交管委会审定,其余情况均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最终决策,把控总体风险。

  (四)第五章“投资对象”

  参照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精神,结合引导基金管委会相关精神,降低了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返投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比例要求。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返投深圳市的资金比例由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5倍。因前海将金融业作为核心产业,基金业又是前海重点发展的核心产业之一,为体现对基金业的产业引导效应,将子基金返投比例由1.5倍降低为1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子基金为母基金时,杠杆比例提高为1.5倍;子基金为混合策略基金时,杠杆比例按照母基金和直投基金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五)第六章“退出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引导基金公司中所出资资金收回,供前海开发建设使用。以明确引导基金可作为前海开发建设“资金池”的作用,引导基金一方面可通过既支持基金公司,又通过基金公司返投带动片区实体经济发展的“双层扶持”方式,实现支持片区产业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引导基金“资金池”,实现前海管理局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前海开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结合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结合未来发展规划,采用更灵活、更市场化的方式,改变原办法中明确对子基金进行二选一的让利措施,而由前海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在子基金符合政府投资要求且整体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可进行适当让利,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

  (六)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补充了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的应对情况,参照财政部、深圳市和厦门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以出资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其余部分参照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最新内容进行部分文字完善,未有重要的实质性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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