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8 22:21:1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关于“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建立与港澳接轨的开放便利管理体系”的决策部署,促进港澳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在前海合作区跨境顺畅流通,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深圳市卫健委指导下,我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港澳和国际高水平医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建立与港澳接轨的开放便利管理体系”。为落地相关工作部署,我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深入调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围绕开办医疗机构投入较大,投资周期长、盈利见效慢等普遍性问题,起草《支持办法》,针对性提出相关扶持举措,以期吸引一批富有特色的、有品牌影响力的港澳医疗机构落户前海并实现集聚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框架

  《支持办法》紧扣《前海方案》的贯彻落实,以港澳医疗机构的开办、投入、运营、发展激励为主线,充分研究港澳医疗机构发展全周期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支持办法》在具体条款上结合前海合作区发展实际,广泛借鉴国内先行地区政策经验,多次征求行业内专家和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坚持解放思想、敢于突破,坚持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具备一定创新性的扶持政策。

  三、主要内容

  《支持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核心条款为第四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举办支持

  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给予相应的开办资助。主要是按照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医疗机构的各项举办指标,如床位数、科室设置、机构面积、医护人员配备等,并结合医疗机构相关建设和装修投入标准市场调研结果,综合考虑确定。其中,对医院的资助方面,按照医院分类、等级、股权情况等分别给予24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的资助。根据有关政策,本办法对港澳独资医院予以倾斜支持。另外,对港澳门诊部和诊所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举办资助。

  (二)医用设备购置支持

  根据前期与相关医疗机构座谈调研情况,本办法对港澳医疗机构购置单体(套)医用设备超过50万元的,给予设备价格不超过10%的补贴,单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设备的采购价格超过公立医院同类(规格、型号等)设备政府采购价格的,以公立医院政府采购价格为标准进行核准。

  (三)办医场地支持

  经研究并参考前海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确定相关资助标准为:对首次购置物业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金额分三年平均发放;对租赁场地的,可给予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入驻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后两年内入驻的按48元/平方米/月、两年后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进行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执业支持

  推动港澳医师在前海执业,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是落实深港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的重要内容。本办法对完成执业注册的港澳医疗专业人员,按2万元/人标准给予机构资助;同时,参考深圳市对社会办医基本医疗服务的补贴方式,对港澳医师提供的诊疗服务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对在港澳医疗机构执业并提供实质性诊疗服务的港澳医师,按100元/诊次标准给予机构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以此鼓励港澳医师在前海集聚发展,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五)保险支持

  港澳医疗机构普遍重视医疗责任险的配置,以降低医师执业风险。将医师执业保险纳入扶持范围,一是体现对医师特别是港澳医师的执业关怀,二是一定程度上减轻机构的运营负担。本办法拟按机构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六)医院等级评定支持

  为鼓励港澳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首次通过深圳市卫健医院评审评价研究中心《医院质量国际认证标准》评审认证的港澳医疗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港澳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新标准评审认证。

  (七)“港澳药械通”政策落地支持

  申报和落地“港澳药械通”政策是前海落实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的重要举措,对为港澳及国际人士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办法积极鼓励港澳医疗机构积极申报“港澳药械通”政策,对获批“港澳药械通”政策的港澳医疗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八)国际商保支持

  鼓励港澳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商保结算服务,是前海提升国际化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打造前海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本办法鼓励港澳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商保公司开展合作,提供跨境结算服务。对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险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的港澳医疗机构,按50元/单标准给予机构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九)重点专科或学科支持

  为鼓励港澳医疗机构加强专科或学科建设,打造特色品牌医疗机构,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或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机构,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重点项目支持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澳合作、港澳医疗服务集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给予支持。

  (十一)跨境医疗政策支持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跨境医疗政策创新,在港澳医疗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跨境执业、医疗保障制度、港澳药械使用等跨境医疗衔接方面探索落地更多便利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