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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做好前海合作区装配式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4 17:17:14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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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前海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装配式技术实施,有效提升前海合作区装配式建造、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水平,结合前海合作区建设项目的开发实际、建筑特点和装配式发展规划,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前海合作区装配式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价。本通知所称装配式项目包括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前海合作区内新建住宅、宿舍、商务公寓等居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研发用房工程,应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并应采用反映装配式特点的绿色建造和智慧建造方式,满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实施装配式技术项目评价规则》(以下简称 《评价规则》)相关要求;特殊公共建筑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评价规则》最低评分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前海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可调整技术评分要求,但不应低于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三、装配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可实施性分为“应”“宜”“可”三类,按《评价规则》第3.2条《前海装配式市政基础设施技术推广应用目录》要求实施。

  四、装配式项目应全生命周期应用满足前海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的数字审批,数字工厂与数字工地应采用相应的数字系统与数字技术,智慧建造过程数据应累积形成孪生数字建筑。

  五、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配式项目原则上应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他投资项目鼓励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六、新建装配式项目的评价应采用设计阶段评价和工程实施阶段评价两种方式,具体方法见《评价规则》。

  七、装配式项目建设各阶段要求:

  (一)土地获取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采用划拨、转让或者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实施装配式项目的建设地块,前海管理局应在土地批准文件中提出装配式的建设要求,并在用地规划许可、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

  (二)规划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提交给前海管理局审批的文件应符合《评价规则》的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

  2.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项目实施方案。对于装配式建筑,还应按照《评价规则》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超限项目应依法完成抗震专项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应从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自行组织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在召开评审会前需提前告知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将装配式各项技术项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

  (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装配式项目在报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设计文件和技术认定材料。设计文件中应包括装配式技术专篇内容:装配式设计原则、装配式结构体系、设计阶段申报等级及相关承诺等,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包含实施要求中“应”“宜”“可”项目及相关承诺等;预制构件及部品的种类、规格及数量;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要求;检验检测要求;BIM在设计、施工、生产、运维管理阶段的应用,与各阶段交付标准。技术认定材料应包括技术评分表、计算书、专家评审意见。

  2.施工图阶段数字审批文件应满足《评价规则》的要求,应能提供进行工程实施阶段评价的信息。

  3.装配式建筑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信息、项目评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录入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并取得系统回执单。

  4.对于按照勘察设计承诺制和勘察设计审查制执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在取得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回执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材料上传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四)构件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并选择具备材料样板制度、实验室制度、首件验收制度、质量追溯机制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五)施工阶段

  1.装配式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设计、生产、施工的协调机制、培训机制、样板先行制度、质量追溯机制和大型机具信息化监控手段。

  2.项目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前海管理局开展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和装配式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验收阶段

  1.装配式项目验收除应符合常规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装配式项目的验收要求,包括:预制构件样板验收、构件出厂验收、构件进场验收、铝模样板验收、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和分部分项验收。

  2.建设单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装配式建筑进行实测实量。验收程序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前海的相关要求。验收出现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技术认定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方案进行专篇说明,《装配式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

  (七)运维阶段

  设计文件应明确部品部件、连接件、耐候胶、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在相关合同中按照下列期限明确运维保修期限,保证装配式项目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标准:

  1.非砌筑内隔墙免费保修期5年;

  2.装配式建筑外墙板防水耐候胶的保修年限15年,橡胶胶条年限15年;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配式部件保修期年限10年。

  (八)其他事宜

  前海管理局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项目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抽查。

  前海合作区内,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技术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后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实施装配式技术项目评价规则

  2.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

  (混凝土结构)

  3.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

  (钢结构)

  4.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

  (组合结构)

  5.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技术评分施工图索引表

  (混凝土结构)

  6.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技术评分施工图索引表

  (钢结构)

  7.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装配式技术评分施工图索引表

  (组合结构)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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