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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7 13:20:12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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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2023〕11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12月23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需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终止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受理、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部门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项目所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受理、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

  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所涉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用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等无关,或者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规模应当综合考量项目类型、建设体量、施工阶段、施工人数及周边用地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一)房建类项目:需要满基坑开挖的,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5%;非满基坑开挖的,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

  (二)市政类项目: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按照前款规定核定临时用地规模后,涉及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应当提供必要性说明材料,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规模。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广东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为准。

  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需求并结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用地规模。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主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申请,也可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申请。产权归政府或者市前海管理局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可由建设单位单独申请。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临时用地规模、使用用途等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并对临时用地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临时用地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因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由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确定的用地单位申请;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由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单位申请。

  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

  第八条  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材料,提供符合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资格条件的相关文件;

  (二)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当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以及用地规模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五)申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之一:

  1.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供应文件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以提供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

  3.市政府或者市前海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施工建设相关文件。

  (六)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七)临时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土地恢复方案;

  (八)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应当提供必须占用的必要性论证材料;

  (九)涉及现役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申请主体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提交经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的文件。

  第十条  临时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申请主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由市前海管理局受理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申请登记并开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用地审批。市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项目,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申请主体须在核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应当由市前海管理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主体应当按规定与市前海管理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专门账户中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市前海管理局在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同步抄送税务部门,由申请主体办理依法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

  (三)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申请主体按规定缴清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后,持缴款凭证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土地复垦四至范围、土地复垦(恢复)标准、合同终止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计收。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前海管理局有权提前收回:

  (一)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前收回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市前海管理局可即时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即时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予退回,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其中,临时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市前海管理局退还剩余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自交回次日起剩余实际天数计算、不计利息)。其中,临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原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终止并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临时用地使用人方可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支取费用。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主动退出临时用地的,应当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恢复)工作。经前海管理局批准,交回土地,剩余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剩余使用天数折算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剩余使用天数自交回次日起算。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土地恢复方案进行场地复垦(恢复)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临时用地使用人逾期未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未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工作或者拒不退还临时用地的,由市前海管理局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涉及土地复垦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临时用地使用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由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复垦验收并完成土地移交工作。涉及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复垦验收通过后办理退税手续。

  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市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第三章  临时建筑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适用范围包括: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第十九条  除已出让用地红线范围内为该用地上建设项目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临时建筑建设主体应当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市前海管理局在许可前应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申请主体应当与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一致,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主体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若采用装配式建筑,应当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二)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三)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临时用地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限超过两年的,其地上临时建筑可申请延期,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用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为: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主体身份材料;

  3.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4.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为: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主体身份材料;

  3.土地权属材料(含宗地图或者红线图);

  4.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申请主体提交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由市前海管理局受理,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申请登记并开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临时用地上开展临时建设的,申请主体应当自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临时建筑申请材料;

  (二)审核办证。市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开展临时建筑设计审查等审核工作,并根据需要征求辖区住房建设等部门意见。辖区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规定。

  用于经营的临时建筑,由市前海管理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当列明该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依法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使用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以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参照本办法关于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交换或者赠与,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性质。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临时用地标志牌应当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建筑标志牌应当包含建设单位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标志牌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监制并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三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台账,与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时共享相关审批信息,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动态跟踪,并于到期前两个月向用地主体或者建设主体(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发送到期通知书,告知项目单位做好相关清场和退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土地恢复方案、四至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前海门户网站及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同时,还应当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完成临时用地备案工作。

  涉及土地复垦的,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完成土地复垦基础信息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许可内容建设、超过批准范围使用、违规转让或者出租、逾期未清场、未按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复垦任务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违法违规行为,市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占用土地或者开展建设的,以及临时用地或者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但未及时申请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需要完善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或者临时建筑手续;不符合完善手续条件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和清场。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在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由项目单位依法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备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前款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林业部门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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