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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2023年申报指南》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23-05-31 17:57:1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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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3年涉税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4号)(简称《措施》)《<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2023年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指南》第四部分“申报条件”第(一)项对应的“实际经营是指申报时申报主体的实际管理部门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

  二关于《申报指南》第六部分“申报材料第(二)项“分项材料”之奖励条款“第2条”对应的“新迁入”,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将注册地由前海合作区外迁入,或实际经营地由前海合作区外迁入(在前海合作区内采取住所托管方式进行商事登记,原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区内,2022年1月1日后迁入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如为实际经营地新迁入的,应提供住所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住所应由托管地址变更为前海合作区内的实际经营地址)。

  三关于《申报指南》第六部分“申报材料第(二)项“分项材料”之奖励条款“第6条”对应的“营业收入”以及“第14条”对应的“利润总额”,是以申报主体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申报本《措施》支持的,其下属公司在申报认定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再计入上级公司的统计核算。

  特此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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