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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0-08-26 17:00:41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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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5日至8月15日,我局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相关市民和单位的关注,现将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汇总表

序号

建议人

意见

采纳情况

情况反馈

1

郭先生

文中,空调“冷冻水”建议改为“空调冷水”。

采纳

将全文中“冷冻水”修改为“空调冷水”。

2

郭先生

第三条“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供冷设施包括冷站制冷及配套设施、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装置和用冷建筑换热设施等。”建议描述成系统组成。

采纳

第三条修改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组成包括冷站制冷及配套设施、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装置和用冷建筑换热设施等”。

3

郭先生

第四条“前海深港合作区规划建设的地铁车站和地下步行通道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冷冷源”建议修改为“应采用区域集中供冷冷源”。

解释

前海合作区不是所有范围都规划实行集中供冷,部分规划轨道站点不属于集中供冷覆盖范围,且集中供冷建设时序不一定能符合所有规划地铁站点的用冷要求。因此,原条文更为合理。

4

郭先生

第五条,第六条有职责描述,重复。

采纳

将第五条“负责实施本区区域集中供冷项目经营权授予及监督管理工作” 整合至第六条。

5

郭先生

第六条,供冷品质的评估建议作为评估内容。

采纳

第六条第(七)修改为“负责开展区域集中供冷品质和整体效能评估”。

6

郭先生

第二十条,“可以”改为“依照相关规定”。

解释

经对供冷经营权使用费再次进行法律研究,拟删除该条文。

7

丁先生

地铁站、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能耗大,对公众舒适性影响大,建议纳入集中供冷范围。

采纳

第四条已经有相应的描述。

8

丁先生

主管部门职责增加供冷单位的选择与确定及合法授予供冷单位经营权。

解释

相关的职责规定已在第十二条、十六条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供冷单位选择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供冷单位经营权授予的相关规定。

9

丁先生

建议主管部门职责增加协调解决供冷单位与用户产生争议或矛盾。

解释

第六条第(四)条,主管部门审定供冷单位与用户的供用冷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将对争议或矛盾予以协议约定,因此,供冷单位与用户之间通过签署的供用冷协议协商解决供用冷争议或矛盾更合理。

10

丁先生

用冷单位包括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以及其它使用集中供冷的相关单位。

采纳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用冷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或其它使用集中供冷的相关单位” 。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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