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深前海规 〔2024〕 8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以及合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6日。
三、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四、申报条件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地,以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实际经营地不作要求);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支持项目
序号 | 支持项目 | 金额 | 政策条款 |
1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 第九条第一款 |
2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九条第二款 |
3 |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九条第三款 |
4 |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十条第一款 |
5 |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条第二款 |
6 | 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30万元。 | 第十一条 |
7 | 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 第十二条 |
8 | 高端法律服务支持 | 每个项目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 第十三条 |
9 | 律师事务所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 第十四条 |
10 | 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11 |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12 |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1) |
13 |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2) |
14 | 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符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可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支持资金后按照差额进行支持。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5 |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七条 |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包含正反面);
4.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2024年度纳税证明(截至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7.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8.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9.“实际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1 | 第九条第一款 | (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2)境内联营方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
2 | 第九条第二款 | 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
3 | 第十条第一款 |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2)境外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3)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
4 | 第十条第二款 |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
5 | 第十一条 | (1)国际法律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
6 | 第十二条 | (1)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名单;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包含正反面); (3)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任一证明; (4)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开展至少2次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团队成员信息)及其他业务案件相关材料。 |
7 | 第十三条 | (1)为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总结、作出突出贡献或挽回重大权益的过程介绍)、业务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服务内容等); (2)该法律项目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表彰函件等)。 |
8 | 第十四条 | (1)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名单;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包含正反面); (3)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任一证明; (4)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5)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开展至少2次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团队成员信息)及其他业务案件相关材料。 |
9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2)2024年执业律师的名单; (3)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
10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
11 | 第十六条第一款(1)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2)以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经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3)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执业律师的名单; (4)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
12 | 第十六条第一款(2)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2)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3)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执业律师的名单; (4)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1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
13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2)的证明材料; (2)此前已经获得落户扶持资金的扶持协议、收据等证明材料。 |
14 | 第十七条 |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上年度在深圳市的营业收入统计数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需为带水印的文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均为原件或副本的扫描件;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3.若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尚未有单位公章,则须确保每页申报材料均有负责人签字。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6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支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签署监管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三)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物业支持按照前海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申请。
(五)享受落户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有关监管协议。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八)咨询电话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20
附件:
1.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支持申请表
2.“实际经营”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