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3年7月19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01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在前海合作区(不含宝安中心区,宝安中心区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宝安大道、南至南山宝安区界、西至海岸线、北至新安六路)范围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山区、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相同的事项。市前海管理局与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此次行政职权调整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抓好衔接落实
市前海管理局与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交接工作,并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上一并予以调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优化审批服务
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市前海管理局,并加强对市前海管理局承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承接能力。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制订具体实施措施,配齐配强承接人员,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强化审管衔接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与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打通审批与监管部门信息壁垒,及时共享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着力构建分工协作、相互支持、有序高效的工作格局,形成推动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