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
一、续期的背景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据此,深前海〔2015〕152号文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2015〕152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0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规〔2018〕4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
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续期的依据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上述纳税年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于次年5月31日结束。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对难以界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发出通知,由前海管理局组织认定,相应工作只能在纳税年度的次年开展。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最后一年为2020年,认定工作实际需在2021年下半年完成。
由于深前海规〔2018〕4号文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前海管理局为合法合规开展2020纳税年度认定工作,对该文件进行续期,延长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续期的内容
详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4号)原文。
专此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