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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15 00:00: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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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简称《条例》)赋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多的管理和服务权限,尤其是将土地管理权一次性全部授权给前海管理局。
  2012年我局与市规划国土委签订《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规划和国土管理职能交接备忘录》后,明确自2012年7月起由将除规划国土执法、海洋管理、测绘管理以外的其他土地管理权限交接给我局,我局正式履行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强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规划国土委的现行做法,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明确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并明确了受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政府收购土地的范围。在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删减了前海合作区不存在的内容,明确了6种土地储备的范围和6种收购土地的范围。
  (四)关于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取消了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相关条款,前海土地资源有限,目前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储备土地无法满足需求,确实需要短期利用的可以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五)关于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与现行土地资金管理管理办法一致。资金来源中由于取消了短期利用,因此删减了“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同时,支出管理前海管理局已经编制了《前海管理局土地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按该办法执行。
  (六)关于储备土地出入库。对于入库强调了产权的概念和现场入库管理,一方面必须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另一方面受托管理单位在原房地产权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完成现场交接,并将被收购土地纳入储备土地管理。
  对于出库,主要是结合前海前期现场管理的经验,在土地出让后要及时移交给用地单位,要求受托管理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完成现场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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