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赋予了前海合作区更高的发展目标、更大的发展使命,给予前海管理局更多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市政府232号令)、《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33号令)赋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多的管理和服务权限,尤其是将土地管理权一次性全部授权给前海管理局。
2012年我局与市规划国土委签订《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规划和国土管理职能交接备忘录》后,明确自2012年7月起由将除规划国土执法、海洋管理、测绘管理以外的其他土地管理权限交接给我局,我局正式履行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参照市规划国土委的现行做法,根据前海实际研究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并未突破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从前海临时用地管理的实际出发,总结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的经验,细化了相关条款,使该办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给予用地单位更明确的办事指引。与我市现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进行细化和创新:
(一)与市内现行法律法规一致的内容
本办法是在《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编制,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定义(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临时用地使用费的收支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市内现行做法一致。
(二)结合前海实际,细化和修改的相关内容
1、进一步明确前海临时用地管理的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能。前海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前海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前海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的审批、建立台帐等工作。前海管理局可委托局属公司负责临时用地界桩定点、批后监管、日常巡查等工作。理顺了前海临时用地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明确临时用地的规模和各类临时用地申请主体。根据前海实际情况,必须严格限制临时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房优先在项目自身用地红线内安排,确有必要时,根据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建设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安排,并明确施工临时用地规模一般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同时,明确了申请临时用地主体必须为项目建设单位,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明确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差别化收费。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临时用地,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对市政基础设施类或具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项目临时用地,以工业基准地价为底价,增以1000、2000、3000平方米为界限,制定1.0、1.5、2.0的面积修正系数,实行阶梯地价;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年期修正系数对申请续期的临时用地第三年年期修正系数为2.0。房建类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使用费的3倍标准计收。
4、细化了各类临时用地申请的材料清单。为提高服务水平,将三类临时用地申请需要的材料清单细化,根据前海实际,拟定申请材料清单。
5、根据前海现状,增加了临时用地现场交付环节。主要是针对前海目前临时用地周边无参照物,对临时用地主体可能乱占、多占等现象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