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说明
结合工作需要,我局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3号)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及公平竞争最新规定,需对原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确保条款设置与上级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围绕加快完善前海合作区“6+4+2”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体现对此类企业支持,有必要在认定环节新增相应条款。
二、修订内容
(一)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及公平竞争最新要求,删除资金奖励条款。删除了原办法第九条“企业发展奖励”、第十条“培育奖励”、第十二条“租金及购置奖励”等资金奖励条款。
(二)结合现有产业布局,优化总部认定条款。一是系统调整总部企业类别,分为综合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外资总部等。二是新增针对6大现代服务业以及战兴、未来产业中涉科技类企业(如独角兽企业、科创型企业、外资研发总部等)设置相应认定条件。三是新增“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认定条款。四是删除“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认定条款。五是删除“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表述,进一步简化流程。
(三)结合实际,调整支持措施条款。一是从空间、人才、金融、场景、法律、数据、通关便利、政策、政务、场地等10个方面对总部企业形成系统支持。二是删除了与资金奖励相关的表述条款,如删除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追索、预算管理等内容。三是增加了AI审核相关表述。
专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