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前海合作区对香港、澳门服务领域开放,促进港澳导游及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便捷有序来前海提供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暂行规定》(深前海规〔2021〕6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简称《规定》)。现就修订情况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及港澳旅游业界反馈意见。《暂行规定》2022年1月25日正式施行,港澳旅游业界反馈了《暂行规定》可进一步简化备案资料、优化备案流程的建议。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修订了相关条款。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对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申请执业备案具备条件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规定》第五条进行修订:将“已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修改为“与已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已在前海合作区内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将“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修改为“在境内外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
(二)对港澳从业人员在岗前培训报名时提交材料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第十二条进行修订:将“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修改为“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登记材料”;将“身体健康证明原件”修改为“健康状况承诺”;将“未受过刑事处罚声明”修改为“在境内外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新增“前款前五项材料均可以原件扫描方式提供”描述。
(三)对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导游及领队进行执业备案申请,将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修改为“申请材料可通过前海管理局认可的线上、线下方式提交”;将材料原件核验、材料公证修改为“原件备查”。
(四)对涉港澳监管部门进行修改
将第二十条中“香港旅游事务署、澳门旅游局”修改为“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旅游业主管部门”。
此外,为保证政策延续性,新增第二十五条未完成备案情况相关条款;参照《导游管理办法》,将第十条中的执业备案审查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将第十四条中的“注册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旅行社”修改为“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的旅行社”。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25条,包括总则、备案资格及相关程序、岗前培训、执业备案、申请材料、执业监管、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具体内容包含《规定》制定目的及意义、适用对象、范围及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的总体规定等。
第二章为备案资格及相关程序,主要对申请的港澳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关备案资格要求,对备案程序及备案续期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的程序、内容、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四章为执业备案,主要对执业备案、执业证件作了规定。
第五章为申请材料,主要对申请执业备案的相关材料作了规定。
第六章为执业监管,主要对港澳从业人员执业监管及对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政监督等作了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