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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7 10:20:25
来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深自贸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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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协同创新、打造协同创新链,建设由不同层次的创新载体构成的制度创新承载体系,规范运作和健全管理,有效推动改革创新任务落实、鼓励主动创新,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7〕2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管理体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载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协同创新、打造协同创新链,建设由不同层次的创新载体构成的制度创新承载体系,规范运作和健全管理,有效推动改革创新任务落实、鼓励主动创新,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7〕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载体”是指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承担创新推进、经验复制推广、宣传展示等任务,在制度创新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和市场机构,包括为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的智库机构。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党群部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场机构指相关企业,智库机构专指第三方咨询机构。制度创新载体分为制度创新基地、中心和实验室三个层次。
  第三条  通过制度创新载体的建设,实现政府、企业、智库间的创新协同,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制度创新大格局,统筹推进制度创新工作,形成持续创新的有效机制,推动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制度创新载体的认定对象,应为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进行制度创新研究与实践的党政机关、市场机构或智库机构。
  第五条  制度创新载体的认定以各机构已有制度创新成果为主要标准。创新成果评定等级分为:
  (一)标志性创新是指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影响,对现有体制机制有较大突破,对打造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优势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创新;
  (二)突破性创新是指在国内具有首创或领先性,在特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创新;
  (三)改进性创新是指通过流程、技术、业务模式等方面改进,对已有体制机制限制有所突破,或在已有突破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推广应用,具有明显成效的创新。
  创新成果评定标准详见附表1—3。
  第六条  管委会按照以下标准将候选机构认定为制度创新基地、制度创新中心或制度创新实验室,并授予相应称号。
  认定标准包括已有创新成果和创新潜力两个方面,其中,创新成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定,创新潜力主要从候选机构在相关领域中的地位、可推动的创新范围及可推出创新成果的等级进行评定。
  (一)制度创新基地:主要指落实重点创新项目,着重推动标志性创新的机构,认定标准为已推出1项及以上标志性创新成果,并具有在相应创新板块中进一步推进标志性创新的潜力;
  (二)制度创新中心:主要指联系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突破性创新,并协助推动重点创新项目的机构,认定标准为已推出2项及以上突破性创新成果,并具有在相应创新板块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推进突破性创新的潜力;
  (三)制度创新实验室:主要指联系企业实际需求推动改进性创新的机构,入选标准为已推出2项及以上改进性创新成果或1项突破性创新成果,并具有在相应创新环节进一步推进改进性创新的潜力。
  第七条  由管委会组织制度创新载体的认定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申请:
  管委会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发布征集公告,开展为期7个工作日的集中受理。各相关机构根据公告提出的申报要求自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评选:
  1.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情况和片区制度创新进展情况提出候选名单;
  2.管委会组织制度创新各领域的学者、专家组成制度创新载体专家评审会,评审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对候选单位创新成果进行评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认定标准以打分方式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载体评选,形成评审会推荐名单。
  3.评选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专家评审会期限不纳入评选期限。对重大复杂的案例,经管委会批准可延期30个工作日。
  (三)公示:
  专家评审会推荐名单经管委会同意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则予以通过。有异议并成立的,取消相关单位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重新评定。创新载体在建设期内推出的新成果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将不再予以认定。
  第八条  被认定为制度创新基地、制度创新中心和制度创新实验室的机构在推进制度创新工作中出现如下行为的,管委会有权取消该机构的创新载体称号:
  (一)在创新载体建设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创新载体建设工作中违反有关财务规定;
  (三)在创新载体建设工作中违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
  (四)在创新载体建设工作中因主观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度创新载体建设的具体管理。各创新载体应指定创新负责人与创新联络员,与管委会加强沟通协同。
  第十条  管委会根据片区制度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制定制度创新行动计划,向各创新载体提出引导建议,并协助各创新载体解决创新推进过程遇到的难点问题。各创新载体可结合单位实际,提出制度创新项目和方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制度创新经验的系统集成和复制推广工作。各创新载体应积极研究总结制度创新经验和优秀案例,并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建设制度创新专业展示厅,与各创新载体共建制度创新体验展示区,并加强对各创新载体的宣传。各创新载体应积极推进建设本单位的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主动扩大制度创新成果的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被授予制度创新基地、制度创新中心和制度创新实验室的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创新成果、创新宣传、创新展示、创新组织四个方面,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表4。
  第十四条  按照制度创新载体年度评估结果,管委会分别对优秀制度创新基地、中心和实验室进行年度表彰,表彰比例不超过50%。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管委会面向各创新载体开展自贸制度创新培训,提升各机构参与协同创新的能力。对重要的政策、业务创新,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复制推广范围的,管委会面向相关创新载体开展专门培训,提升相关创新载体改革攻坚能力。
  第十六条  管委会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最新的政策及业务创新成果在各创新载体中优先开展试点,充分发挥创新载体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制度创新实验室、中心、基地的党政机关、市场机构和智库机构,由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进一步支持办法,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管委会可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相关科研机构承担制度创新载体的认定、服务、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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