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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合作区落实光纤到户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1 00:00: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2015〕113号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现通信网络和信息服务的三网融合,我局制定了《前海深港合作区落实光纤到户操作指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5年5月14日

前海深港合作区落实光纤到户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实现通信网络和信息服务的三网融合,促进深港信息服务业的合作,提升前海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新建和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信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通信设施包括实现光纤到户所需要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备、配线光缆、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等通信设施。

  第四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遵循“三网融合,共建共享,网运分离,公平接入”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范围内的各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步配套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述标准的规范设计、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四)《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通联〔2013〕8号);

  (五)《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深建节能〔2013〕149号);

  (六)《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审核有关要点的通知》(深通业〔2014〕1号)。

  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整的,上述标准与规范也相应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各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及模块、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建设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

  在建设和维护红线至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以外的通信设施过程中,各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住宅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光纤到户通信基础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与第三方企业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运营企业接入和使用,必须保证电信运营企业无偿使用该通信基础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该通信基础配套设施相关的任何费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的,原则上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共建共享,并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的临时建筑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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