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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2 17:23:55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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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建设,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平台,优化服务贸易发展生态

  (一)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对行业协会、企业等运营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给予不超过2年支持。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2年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市场网络营销。鼓励企业在境外广播电视媒体、网络视频、社交软件、金融支付机构等平台上开展服务产品营销推广。对于境外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推广费用的5%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强主体,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三)鼓励企业扩大服务出口。支持知识密集型服务、成熟产业化技术合法出口,鼓励知识产权、法律等专业服务走出去,扩大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出口,在未违反《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出口,以收汇金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时间截止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50万元。

  (四)支持建设国际服务网络。对企业上两个年度在境外设立主体,开展服务业相关活动,且上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不高于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每家企业年度支持上限为2个境外主体。

  三、优模式,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

  (五)支持数字贸易标准建设。主导制定数字贸易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数据跨境有序流动。支持企业开展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跨境数据传输业务,对于企业产生的相关合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产业。鼓励数据服务企业面向全球提供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托管等国际数据服务,对企业提供国际数据服务所使用的跨境数据专线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2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创新发展模式。鼓励机构申报服务贸易创新经验和案例,被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和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对当年服务贸易企业自行投保服务出口项下的保费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四、附则

  (一)申请本措施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但申请第一条措施的除外。

  (二)申请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应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录入相应的数据。

  (三)本措施所称“不超过”“以上”“不高于”均含本数。

  (四)每家机构每年获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本措施所指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须为10家以上(含10家)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数据合规、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海外风险预警、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费用为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包括平台运行必需的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以及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及开展服务所需专业设备等硬件设施。运营维护费用为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运维服务、培训、场地、资料等费用。

  (六)本措施提及的数字贸易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8月印发)列明的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技术贸易。

  (七)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八)本措施涉及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

  (九)本措施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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