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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15:02:26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
深前海规〔2024〕5号
字号:

深前海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制定本措施。

  一、具体措施

  (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

  1.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根据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申报主体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1%,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上述船舶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的,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3%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者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在船舶建造金额、总吨位数、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在业内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船舶登记“深圳”或者“中国前海”船籍港的超大型船舶(超大型海洋工程船舶及新能源船舶的具体标准以每个自然年度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并从事船舶租赁业务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支持。上述申报主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3‰,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船舶租赁承租方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支持,奖励金给予该承租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对应新船的船舶运营公司,自运营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6‰,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要求船舶租赁合同(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3年以上,船舶登记为“深圳”或者“中国前海”船籍港。

  (二)支持船队建设

  3.对航运公司落户的支持。对持有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油轮、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企业,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档次

得分

补贴力度

第一档

(90分(不含)-100分(含))

2000万元

第二档

(80分(不含)-90分(含))

1000万元

第三档

(70分(不含)-80分(含))

500万元

第四档

(60分(不含)-70分(含))

250万元

第五档

(50分(含)-60分(含))

100万元

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实缴注册资本×25%+运力指标×75%

  其中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占权重25%,申报主体或者母公司船队运力排名占总分权重75%,但申报主体的船队运力不得低于申报主体或者申报主体母公司总运力的20%。具体测算标准如下:

实缴注册资本(亿元)

   船型

得分

集装箱船

(万TEU)

干散货船

(万DWT)

油轮

(万DWT)

滚装船

(万CEU)

天然气运输船(万

10(含)以上

50(含)以上





100

5(含)-10

20(含)-50

1200(含)以上

1200(含)以上

20(含)以上

90(含)以上

90

2.5(含)-5

10(含)-20

800(含)-1200

800(含)-1200

12(含)-20

60(含)-90

80

1(含)-2.5

5(含)-10

400(含)-800

400(含)-800

8(含)-12

40(含)-60

70

0.5(含)-1

3.5(含)-5

200(含)-400

200(含)-400

5(含)-8

20(含)-40

60

0.5以下

1(含)-3.5

20(含)-200

20(含)-200

1(含)-5

5(含)-20

50

  4.对航运公司经营的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综合运力在10000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或者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运营不少于5艘海洋工程船舶及设施的海工企业,按船队上一自然年度船队总资产价值的0.3%(其中海洋工程船舶按船队总资产规模的0.2%)给予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对新购置船舶的支持。对航运企业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者购置且船龄不超过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普通船舶按照20元/总吨,海洋工程船舶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25%给予一次性支持,每艘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支持最高1000万元,同一艘船舶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其中,上述船舶登记为“中国前海”籍的船舶,普通船舶按5元/总吨的标准,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1%予以额外的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者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

  6.对船舶管理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企业,对其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管理的船舶规模按2.5万元/艘予以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7.对船舶检验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新设立的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的船级社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此类申报主体从落户后的下个自然年度起,对其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入级船舶营运检验和入级船舶建造检验按4000元/艘次予以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船舶代理的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累计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20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申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1)排名第1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2)排名第2、3的船代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3)排名第4-6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4)排名第7-10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

  9.对船员管理的支持。对自有远洋船员规模在100人以上,从事船员管理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按其上一自然年度管理自有远洋船员人数200元/人给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航运人才的支持。对在与申报主体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者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按3万元/人予以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

  11.提高船舶登记效率。加快推进前海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落地,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对登记主体中外资股比、法定检验、船员配备等准入条件依法依规予以放宽。完善船舶租赁登记流程,压缩船舶租赁登记的相关船舶登记办结时限。推进“不停航办证”落地,实施登记注销同步受理和船舶转籍无缝隙衔接。

  12.提供船舶进出口通关便利。对符合船舶进出口业务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及敏感货物的,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对注册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船舶租赁企业进出口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3.适度简化外汇管理。允许前海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给承租人时,在进口与付汇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在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项目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条件的,试点银行可为其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14.不断完善“一站式”专业服务团队建设。以船舶租赁为核心,为相关业务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工作,为落地前海合作区的船舶租赁企业提供包括商事登记、涉税业务、银行开户、海关报关等业务咨询服务。根据企业需求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打造全方位、全链条、一站式的服务环境。

  15.优化制度监管环境。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注册办理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依照金融监管制度执行。允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

  16.建立市区财力支撑体系。加强对于船舶租赁出租方、承租方等主体的政策支持,建立“市级+区级+前海”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其中涉及《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飞机、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船舶租赁相关产业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按《实施方案》规定比例分担。本措施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资金按照深圳市对南山区、深圳市对前海合作区财政体制安排,由南山区和前海合作区按1:1分担。

  二、附则

  (一)本措施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

  1.属于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3.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前海合作区、南山区、宝安区其他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本措施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支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四)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措施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对以下条款特作出如下说明:

  1.申请并获得“1.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中第(2)、(3)项支持资金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本措施其它条款;

  2.申报主体不得同时获得“支持船舶租赁发展”章节相关条款与“支持船队建设”章节相关条款的支持资金;

  3.申请并获得“6.对船舶管理的支持”支持资金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章节中其他相关条款的支持资金。

  (五)本措施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六)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七)前海管理局统一开展本措施涉及资金条款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相关资金由前海管理局财政垫付,深圳市、南山区需承担相应分摊比例资金的后续结算支付工作。

  (八)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措施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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