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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金融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11:55:14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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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拟订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前海金融工作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

  (二)负责协调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前海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争取国家级重大金融创新试点。

  (三)统筹推进前海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建设,完善前海金融业整体布局,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四)统筹推进深港金融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前海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前海金融业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和动态分析,配合完善前海金融业统计体系。

  (六)统筹推进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前海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前海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集聚区等重大金融产业载体建设。

  (七)承担前海金融产业的招商引资和发展促进工作,统筹推动重大金融项目落地,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推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促进征信服务业发展。负责研究拟订飞机租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飞机、船舶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负责前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和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的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工作。

  (九)负责前海地方金融组织招引、培育等发展工作。探索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期现联动创新试点;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配合出台扶持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专板建设、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等试点业务。

  (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驻深机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前海“空壳”“失联”等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清理压降工作。

  (十二)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联动工作。

  (十三)协助抓好前海新兴金融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改革创新工作。

  (十六)完成党工委、管理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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