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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财政中心
发布日期:2024-11-04 11:55:16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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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研究、拟订和执行合作区财政、税收、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拟订合作区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有关宏观财经政策;研究并协调推动优化合作区税收有关工作。

  (二)负责合作区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合作区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合作区总预算的执行;代编合作区财政收入预算,管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债务收入等全口径财政收入;统筹合作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合作区预算单位预决算,并监督其财务活动。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总预算会计和财政专户会计制度;统筹调度合作区财政资金,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合作区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四)负责合作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合作区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拟订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

  (五)负责办理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涉及财政部门事项,办理合作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六)负责研究、拟订合作区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财政部门事项。

  (七)负责合作区地方政府债务及投融资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负责前海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负责下属企业等国资国企及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下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负责所监管下属企业的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审核、监督和规范所监管下属企业的投资计划、产权转让、股权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十一)参与拟订合作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下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下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二)负责管理局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公寓及配套服务用房的管理,做好实物接收、资产确权、配租管理、维修养护、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指导下属国资、国企产业及配套服务用房的管理。

  (十三)负责对接各产业主管部门,研究产业载体匹配方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服务功能,为前海产业引进提供支撑。

  (十四)负责深化本部门业务领域与香港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改革创新工作。

  (十七)完成党工委、管理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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