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协调处
(一)研究拟订社会建设促进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公共服务配套相关协调工作。
(二)负责涉外、涉港澳台教育、医疗等社会项目的引进和配套管理。
(三)负责执法协调工作,牵头建立合作区审批与监管执法衔接体系,协调市、行政区有关执法监管力量对合作区开展执法工作。
(四)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综治维稳、扫黑除恶等相关事务协调工作。
(五)负责跨区域协调工作,牵头建立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协调互动。
(六)统筹对接合作区范围内各街道,配合市、行政区做好合作区范围内街道、社区区划调整工作,推进合作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七)负责信访工作。
(八)负责其他与社会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深化本部门业务领域与香港的交流合作。
(十)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改革创新工作。
(十二)完成党工委、管理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