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公共事务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4-11-04 11:52:3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字号:

  (一)研究拟订社会建设促进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公共服务配套相关协调工作。

  (二)负责涉外、涉港澳台教育、医疗等社会项目的引进和配套管理。

  (三)负责执法协调工作,牵头建立合作区审批与监管执法衔接体系,协调市、行政区有关执法监管力量对合作区开展执法工作。

  (四)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综治维稳、扫黑除恶等相关事务协调工作。

  (五)负责跨区域协调工作,牵头建立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协调互动。

  (六)统筹对接合作区范围内各街道,配合市、行政区做好合作区范围内街道、社区区划调整工作,推进合作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七)负责信访工作。

  (八)负责其他与社会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深化本部门业务领域与香港的交流合作。

  (十)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改革创新工作。

  (十二)完成党工委、管理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