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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入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6 15:22:46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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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入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5月17日

  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入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深港合作的战略部署,实施《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改革任务,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将前海交易广场打造为支持港人展业传承深港文化的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行动方案》(深前海〔2025〕13号),通过增强前海与香港发展的关联度,为香港发展扩大空间,推动香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以下简称港风港味街区),做好入驻企业遴选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委托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负责空间管理、日常运营、服务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入驻企业遴选、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展业空间及公共服务配套。

  第三条 港风港味街区入驻企业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秉持助力港人展业、传承港味特色、促进深港文化融合的理念。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零售、餐饮、文创、健康等行业领域;

  (二)属于下列品牌之一:香港Q-Mark评定榜单、香港优质旅游服务QTS计划榜单、香港CNPP品牌榜单、香港非遗代表作名录、香港高品质餐饮品牌、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香港OpenRice评定榜单、香港老字号品牌、香港知名人士自创品牌或香港创新类型品牌;

  (三)在前海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过半数的股东应当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合计持股不少于60%;经营管理团队中应当有香港永久性居民。

  尚未在前海成立企业的,成立后应当符合本条标准。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委托的负责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运营管理的机构,遵循深港联合评审、诚信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择优选取入驻企业。关于入驻企业遴选评分标准、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引,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另行制定印发。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具体申报要求以发布内容为准。

  第六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受理企业申请后,对提交的背景情况、申请材料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遴选条件等要求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具体理由。

  第七条 评审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议频次。经专家审定后,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拟入驻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组织调查,经查实的,取消入驻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确认入驻名单,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入驻结果。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八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全力导入优质香港资源,营造良好的港式商业生态氛围,做好周边配套管理等相关服务。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空间并发放签约通知,涉及服务期限、服务收取标准等内容在服务协议中予以约定。企业收到通知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九条 已入驻企业因业务调整、人员增加等经营原因需调整场地面积,且调整不超过10%的,可以向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提交一次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面积超过10%的,需重新参加评审环节,符合条件经公示后,按程序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四章 退出规则

  第十条 在服务协议期限内,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退出港风港味街区的,可以向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核实押金、费用缴清等相关情况后,可以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有权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终止服务,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内予以退出:

  (一)在遴选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达标且整改期届满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未按约定期开业或空间长期空置的;

  (四)违反约定将空间擅自转租、分租的;

  (五)严重拖欠费用的(包括不限于押金、水电费及空调费等);

  (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3日内在港风港味街区开展商铺装修等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风港味街区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协议、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义务。入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履行园区宣传推广活动、统计数据申报等义务。

  第十三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跟踪服务,对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当退出的,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按程序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负责对港风港味街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在遴选和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入驻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前海管理局进行投诉;对于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经查实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入驻港风港味街区的企业应当实际经营。

  第十七条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港风港味街区”是指前海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128号的前海交易广场商业空间;

  (二)本办法所称“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是指前海管理局委托的负责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运营管理的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团队”,是指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推动实现经营目标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店长等;

  (四)本办法所称“香港Q-Mark评定榜单”,是指符合香港工业总会(1978年)发布的Q唛优质产品认证、Q唛优质服务认证、Q唛优质环保认证等多类别多领域的品牌榜单;

  (五)本办法所称“香港优质旅游服务QTS计划榜单”,是指由香港旅游发展局发布的品牌榜单;

  (六)本办法所称“香港CNPP品牌榜”,是指由CNPP品牌大数据研究院联合相关专业机构推出的“香港CNPP品牌榜”;

  (七)本办法所称“香港非遗代表作名录”,是指由香港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公布“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八)本办法所称“香港高品质餐饮品牌”,是指入选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中华老字号的香港餐饮品牌;

  (九)本办法所称“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是指由香港饮食天王(控股)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

  (十)本办法所称“香港OpenRice评定榜单”,是指由OpenRice开饭喇发布的“OpenRice开饭热店”榜单中得奖的香港品牌;

  (十一)本办法所称“香港老字号品牌”,是指由香港本土企业创立,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15年的品牌在内地开设的门店;

  (十二)本办法所称“香港知名人士自创品牌”,是指由下述香港知名人士开设的港资持股比例不少于60%品牌内地门店:一是获得香港、内地、国际主要奖项,包括万千星辉颁奖典礼、香港电影金像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中国台湾地区金马奖、国际A类电影节中三大国际电影节等相关奖项的中国香港明星艺人;或香港无线电视、香港有线电视、凤凰卫视等香港主要传统媒体的签约明星。二是代表中国国家队(包括中国香港队)拿过亚运会、亚锦赛等洲际以上比赛前三名,或奥运会、世锦赛等国际比赛前六名的香港籍运动员。三是紫荆勋章获得者、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副省级城市或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十三)本办法所称“香港创新类型品牌”,是指符合港资持股比例不少于80%且属于零售、餐饮、文创、健康等行业领域的品牌内地首店;本品牌入驻企业占比不超过总企业数的10%;

  (十四)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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