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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发布日期:2024-08-27 17:06:52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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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在孵团队超过10家以上,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香港居民2人以上),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数量6家以上,创业导师人数5名以上,自有可支配的创业投资基金且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孵化载体,由前海管理局予以800元/㎡/年奖励(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一)上年度培育1家以上独角兽企业或在境内外上市企业;

  (二)上年度推荐5家以上培育企业并实现入驻香港科学园、数码港或在港设立双总部、研发中心的;

  (三)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融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培育企业新增专利数累计超过10件;

  (五)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的。

  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孵化载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得申请本条支持。

  *征求意见稿详见https://qh.sz.gov.cn/hdjlpt/yjzj/answer/3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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