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支持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在孵团队超过10家以上,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香港居民2人以上),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数量6家以上,创业导师人数5名以上,自有可支配的创业投资基金且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孵化载体,由前海管理局予以800元/㎡/年奖励(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一)上年度培育1家以上独角兽企业或在境内外上市企业;
(二)上年度推荐5家以上培育企业并实现入驻香港科学园、数码港或在港设立双总部、研发中心的;
(三)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融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培育企业新增专利数累计超过10件;
(五)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的。
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孵化载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得申请本条支持。
*征求意见稿详见https://qh.sz.gov.cn/hdjlpt/yjzj/answer/3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