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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簡單介紹內地保護雇員權益的法律規定?
发布日期:2024-10-05 18:51:4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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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於內地公司,或僱傭合約是在內地簽訂,則受內地的法規保障。我國專門制定了《勞動法》來對廣大僱員的合法利益進行保障: 

  一、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嚴禁使用童工 ,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企業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僱主負擔, 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二、僱員應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僱主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僱員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 僱員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僱主應保證僱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 。 如果僱主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僱員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僱主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300%。 

  四、勞動試用期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僱主和僱員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僱主辭退僱員規定 

  僱主辭退僱員規定須提前 1 個月書面通知僱員滿足以下條件還要依法給予僱員以經濟補償的:

  (1)僱主面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 難的。 

  (2)僱員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僱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又不能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協議的。 

  六、僱員可在以下情況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 僱員在試用期內。 

  (2)僱主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強迫工作的。

  (3)僱主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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