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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四、五批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9 15:30:00
来源: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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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的要求,现启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四、五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领域

  (一)金融业。围绕跨境人民币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中介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项目。

  (二)现代物流业。围绕供应链管理、国际综合贸易、物流增值服务、物流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开展的有利于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形成高端物流新型业态集聚的项目。

  (三)信息服务业。围绕信息传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项目。

  (四)其他领域。促进现代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支撑现代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项目;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现代科技标准化应用水平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财政部、商务部重点支持的新型服务业创新项目;经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的其他项目。

  试点项目应具有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

  (一)使用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三)能够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对产业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二、扶持方式 

  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落户引导奖励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具体扶持方式和额度详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落户引导扶持方式的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必须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财务体系健全,实际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取得市金融主管部门落户奖励资格。

  (二)申请贷款贴息扶持方式的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必须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财务体系健全,实际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取得银行贷款承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不早于2012年12月31日。

  (三)申请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的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必须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全部到位,公司治理完善,财务体系健全,实际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行政区域内。

  (四)申请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必须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财务体系健全,实际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主要股东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米。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具有公益性的平台项目除外。平台建设项目专职人员(含技术、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少20人。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不早于2012年12月31日。

  2.申报单位必须注册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财务体系健全,实际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经营满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米。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具有公益性的平台建设项目除外。平台建设项目专职人员(含技术、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不早于2012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落户引导扶持方式的企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

  (1)试点项目信息表;

  2.有关证明文件:

  (1)项目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取得市金融主管部门落户奖励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其他扶持方式的企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

  (1)试点项目信息表

  (2)三年投资估算表及附表(项目总投资规模的估算,须参考《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投资评估审核标准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3)招标方案表

  2.项目实施报告正文(模板见附件)

  3.有关证明文件

  (1)项目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若有相关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协议;

  (3)当年财务报表、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不满一年的申报单位提供当年财务报表、主要股东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总投资所需全部资金各来源渠道的证明材料(自有资金应提供申报截止日前一个月内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提供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5)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人员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清单、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6)项目建设场地证明文件(土地/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功能平面图;待建用地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批复文件;

  (7)投资构成及已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8)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的产业技术成果证明;由国家、省(部)级颁发的专利证书、版权、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查新报告、科技成果证书等。

  (9)近五年获得政府资助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助方式、资助金额、项目内容及进展等。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1至3项所列材料,如不涉及相关情况,请附页盖章说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基本流程

  市前海管理局形式审查——评审机构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查)——市前海管理局初步意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市财政委合规性审查——预公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市财政委、市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计划——签订扶持协议——市财政委拨款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筹集与使用等,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的稽查、考核和审计工作;

  2.项目单位于每季度初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3.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报告提交的总体目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

  4.项目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报、转移、挤占或者挪用政府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追回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或已获得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2.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按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的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申请扶持方式、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9份(原件1份、副件8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三)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予以通报;

  (四)获得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或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五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前海深港合作区内迁出。获得落户引导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十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前海深港合作区内迁出;

  (五)本通知申报期内,申报单位应当一次性递交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同一项目每批次申报期间不得多次递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前备齐材料,避免过于集中在截止日期申报。

  八、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4年年底前,我局将长期受理申报。第四批和第五批试点项目的初审和评审工作,将分别于2014年10月中旬和11月中旬开展。

  (二)申报地点: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A108、C105) 联系人:欧阳小姐36668955 ;崔小姐 36668400。

  附件: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报告(模板)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申请表格

  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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