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的通知(试行)
深前海[2015]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及省市领导关于加快前海开发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进度,进一步精简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前海管理局2015年第15次规划建设业务会会议纪要》(深前海会纪[2015]66号),现就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内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等分部工程,按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等手续,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前提条件的,可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并在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正式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后开工。
二、提交材料
(一)办理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的承诺函(附件1);
(二)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提前开工核准申请表(附件2);
(三)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
(四)水土保持审查意见书;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施工、监理单位确认文件);
(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1、2(附件3、4);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九)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
(十)地铁安保区工程审查意见书(限处于地铁安保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十一)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十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三)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书;
(十四)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或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十五)其它有关资料。
三、办理方式
1.办理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提前开工复函需提交上述第(一)至(十)项资料;限期补齐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换领施工许可证;
2.办理桩基础工程提前开工复函需提交上述第(一)至(十二)项资料;限期补齐超限审查、环评、人防、排水等手续后换领施工许可证;
3.办理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提前开工复函需提交上述第(一)至(十四)项资料;限期补齐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换领施工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申请表及承诺函上签字盖章,在所附材料上加盖公章。同一工程项目分阶段申请提前开工手续,内容相同的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我局在受理提前开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提前开工复函,同时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督。
四、审批效力
经同意办理了提前开工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复函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相关资料,换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又未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将由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五、后续监管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依照本通知开展建设活动,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应无条件确保本项目满足该地块规划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各参建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施工范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严禁无证施工
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了提前开工手续获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提前开工复函擅自施工的,一经查实,由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强化后续监督
我局将会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提前开工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不按批准范围施工的、承诺条件实际不具备的,由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我局有权拒绝办理其后续工程提前开工申请。
附件:1.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承诺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核准)申请表;
3.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承诺书1;
4.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承诺书2。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