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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格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8-25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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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李丽莎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深圳市格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深圳市格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衡公司”)。格衡公司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黄林、李丽莎为格衡公司股东。

  三、同意黄林为格衡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黄林(45090002)、李丽莎(47110027)、黄越(44000345)、李良(13110019)、严霞(47110031)、李英华(47130008)、祝曙光(47130017)、周宇斌(44060028)共八人为格衡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格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中深国际大厦1903。

  六、格衡公司可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格衡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格衡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广东省调整由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政府令第194号),我局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手续后,向我局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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