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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2026年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6-10-20 17:48:4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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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深前海规〔2024〕8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2026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以及合规等法律服务机构。申报主体的组织形态、所有制形式不限。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1月3日。

  三、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开展业务”,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至少2次诉讼业务或者2次非诉讼法律业务。

  (二)“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是指2020年2月27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实际经营,或者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三)“以上”“不超过”包含,“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申报条件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对照本指南第五、六条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实际经营”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主要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实际开展业务,由前海管理局结合机构业务实际情况予以认定。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使用的办公地址应当为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不得以仅用于登记备案、实际未开展经营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托管地址、集群注册地址)作为实际经营场所。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依法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依法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依法缴纳;(4)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依法缴纳。前款社会保险应当由申报主体或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主体应当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

  (三)不重复申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支持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产业支持政策。

  五、支持项目

  2026年度支持项目及对应《支持办法》条款如下:

序号

政策条款

支持项目

金额

1

第九条第一款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支持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2

第九条第二款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3

第九条第三款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4

第十条第一款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5

第十条第二款

《支持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6

第十一条

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境外律师事务所)支持

一次性支持30万元。

7

第十二条

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按照截至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8

第十三条

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事项须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

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9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10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支持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11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支持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12

第十六条第一款(1)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支持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13

第十六条第一款(2)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14

第十六条第二款

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符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支持

可以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支持资金后按照差额进行支持。

15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支持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

  3.办公场地证明(需与申报填报的“实际办公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一致;非自有物业的,应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期应存续至资金拨付完成之日;转租情形的,还须提交权利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4.纳税证明(截至申报当月或者上月);

  5.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

  6.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者上月)及申报主体为相应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明细;

  7.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

  8.“实际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当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1

第九条第一款

(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者《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榜单年度、榜单名称及排名情况,并提供榜单出版物相关页或者官方网站查询路径以供核验;(2)境内联营方经司法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且认定时间在近三年内;(3)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批准设立(备案)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第九条第二款

(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者《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榜单年度、榜单名称及排名情况,并提供榜单出版物相关页或者官方网站查询路径以供核验;(2)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批准设立(备案)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

第九条第三款

(1)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批准设立(备案)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

第十条第一款

(1)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最近一次年度检验(年检)合格证明;(3)首席代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4)代表机构设立及运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前海合作区实际派驻代表、持续运营情况);(5)境外律师事务所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者《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榜单年度、榜单名称及排名情况,并提供榜单出版物相关页或者官方网站查询路径以供核验;(6)外国律师事务所知情同意书。

5

第十条第二款

(1)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最近一次年度检验(年检)合格证明;(3)首席代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4)代表机构设立及运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前海合作区实际派驻代表、持续运营情况);(5)外国律师事务所知情同意书。

6

第十一条

(1)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机关出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文件;(2)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3)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

第十二条

(1)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名单(含姓名、身份信息、执业证号、聘用起始时间);(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正反面);(3)律师执业证(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或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任一证明;(4)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5)能够证明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开展业务至少2次的材料,包括业务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关键页(应当体现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姓名)、立案通知书、裁判文书、仲裁文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8

第十三条

(1)为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者获得重大权益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总结、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挽回重大权益的过程介绍)、业务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服务内容等);(2)该法律项目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表彰函件等);(3)能够证明挽回或者获得权益金额(标的额)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者合同等材料。

9

第十四条

(1)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名单(含姓名、身份信息、执业证号、聘用起始时间);(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正反面);(3)律师执业证(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或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任一证明;(4)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5)能够证明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开展业务至少2次的材料,包括业务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关键页(应当体现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姓名)、立案通知书、裁判文书、仲裁文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10

第十五条第一款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载明设立或者变更日期,用以认定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满一年);(2)如为新迁入,应当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3)执业律师名单(含姓名、身份信息、执业证号、聘用起始时间);(4)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5)申报主体为该10名以上执业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11

第十五条第二款

(1)业务主管部门(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对应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文件;(2)机构执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如为新迁入,应当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12

第十六条第一款(1)

(1)如为新迁入,应当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2)以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经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认定应当在有效期内);(3)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执业律师的名单及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4)申报主体为该等执业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13

第十六条第一款(2)

(1)如为新迁入,应当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2)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经司法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3)以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申报支持的,应当提交执业律师的名单及1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4)申报主体为该等执业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14

第十六条第二款

(1)符合本指南第六条第(二)项第13目所列第十六条第一款(2)的证明材料;(2)此前获得支持资金的扶持协议及资金到账凭证;(3)本次系由“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转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申请差额的,应当提交原认定或者原人数证明材料。

15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证明材料:(1)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带水印在库信息,以及能够证明首次纳入年度的平台历史记录或者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2)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且审计数据与统计联网直报数据一致。

  (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为原件的扫描件,对应原件须由申报主体妥善留存,以备核查;

  2.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申报材料应当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多页材料应当加盖骑缝章;

  3.涉及外国主体出具的申请材料,应当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按照文书出具地法律要求选择下列任一方式办理(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验的除外):

  ①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②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并取得该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海牙认证)。

  4.涉及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应当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并加盖翻译专用章,或者由申报主体加盖公章确认并对译文负责;

  5.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并附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应当为申报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被派遣劳动者,并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明材料;

  6.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应当根据其机构类型,提交相应的设立(批准、备案)文件、《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证》、联营协议等材料,由联营业务管理人双方签字。

  七、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网址:https://qf.qh.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支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即视为接受前海管理局向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核验申报信息。申报机构应当配合并接受前海管理局对申报事项及实际经营情况开展的核实与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与情况说明。前海管理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支持条件符合情况进行核实。

  申报主体不符合《支持办法》或本指南规定的,前海管理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前海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主体名称、申报的支持项目及拟支持金额。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实名提出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对更正原公示内容并重新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照《支持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四)拨付资金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向申报主体发出拨付通知。申报主体应当自收到拨付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按规定需要签订监管协议的,应当先行签订监管协议。前海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将相应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确认的银行账户。

  2.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至资金实际拨付前,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骗取支持资金情形的,或者不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的,前海管理局不予拨付;已经拨付的,依法予以追回。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经补正符合要求的,自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60日审核期限,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不超过20日。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未在期限内补正的,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已收到的材料作出审核结论。

  (三)《支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支持,按照前海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申请。

  (四)享受《支持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落户支持的机构,应当按照《支持办法》第二十六条签订监管协议。

  (五)支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若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资金预算总额,按照《支持办法》第七条规定,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六)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按照《支持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前海管理局收回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九)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20。

  附件:

  1.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支持申请表

  2.“实际经营”承诺书

  3.外国律师事务所知情同意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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