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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面向香港人才常态化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补充通告
发布日期:2026-07-24 17:36:0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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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局2025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面向香港人才常态化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告》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配租房源

  龙海家园1-8栋、塘朗城B座、科技生态园1栋C座、前海天境花园1栋4-5单元等供应项目,房源状态为动态更新。截至本补充通告发布之日,塘朗城、科技生态园、前海天境花园的两房户型房源均已配租,后续如有房源空出,将按届时申请时间顺序配租,先到先得。具体配租项目及套数、办理签约、入住的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二、关于配租标准

  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但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

  三、关于配租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为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前海实际经营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全职工作(与申请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并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香港人才(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已注销内地户籍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申请人所在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参与前海项目建设的香港专业人才(含各行业领域类似情况的香港专业人才)及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家庭属公租房轮候家庭的,须首先退出公租房轮候库后,再予办理入住备案登记及签订租赁合同。

  四、关于申请材料

  (一)单位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类型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申请信息

申请单位员工个人信息统计表(申请时用)

EXCEL原件(打印、盖章),申报时现场发送至工作人员指定邮箱(qhrczf@qhidg.com)

1份

共同申请人一栏要填写员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信息。

2

企业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士可提供护照,港澳居民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台胞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其余材料提供复印件(盖章)

各1份

3

实际经营

1.前海合作区内不动产权证及土地出让合同或购房、租房合同或租赁证明

2.申请当月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申请当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查询页(包含纳税人数内容)

3.实际经营承诺书

4.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对账务不作要求的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即可)

打印(盖章)

各1份

参保证明:登录单位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的信息查询-单位信息查询目录下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个税查询页: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查询统计目录下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台胞证,未成年子女如未办理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

复印件(盖章)

1份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未婚人员提交未婚承诺书

证件类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提交签字原件并加盖公章

1份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深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复印件(盖章)

各1份

4

申请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共同申请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的承诺书(无房承诺书)

原件(盖章)

1份

  五、关于单位责任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由前海管理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由前海管理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三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前海管理局查明承租单位和承租人通过前述方式获取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同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并自收回住房之日起十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拒不配合前海管理局日常管理工作,且拒不整改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使用住房、未按要求缴纳住房涉及款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缴纳租金、未妥善处理房屋退租事宜、未做好入住员工管理,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未履行承租方室内维修责任、未积极协调处理住户退租争议等情形,前海管理局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六、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

  租住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2.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4.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包含违规改建、扩建);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6.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七、关于咨询电话、地址

  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材料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755-86616086,地址:深圳市前海e站通政务服务中心A207(35号-40号窗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未涉及的事宜,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面向香港人才常态化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告》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请单位员工个人信息统计表(申请时用)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未婚承诺书

  4.实际经营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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