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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等级认证及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9 16:46:55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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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及《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精神,结合前海合作区先试先行、深港合作等战略定位,全面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升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与健康韧性水平,促进深港两地建筑标准与管理体制机制衔接,提升前海绿色建筑国际化水平,结合前海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内,采用《前海绿色建筑评估标准》SJG 200-2025(以下简称前海绿标)的新建与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认证及标识管理。

  二、执行标准

  (一)绿色建筑等级

  前海合作区采用前海绿标的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银级、金级、铂金级和铂金+四个等级。

  前海绿标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以下简称国标)和《Building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 Plus》(香港绿建环评标准,以下简称BEAM Plus)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之间存在技术水平对应关系。其中,前海绿标规定的银级与国标一星级和BEAM Plus银级对应;金级与国标二星级和BEAM Plus金级对应;铂金级与国标三星级和BEAM Plus铂金级对应。铂金+为更高等级的要求,旨在为表现卓越的项目提供更高等级的认证渠道。

  (二)等级要求

  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管理,应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本通知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不低于前海绿标银级的要求;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符合不低于前海绿标金级的要求;

  3.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符合不低于前海绿标银级的要求;

  4.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符合不低于前海绿标铂金级的要求。

  以上绿色建筑应当同时符合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规划的要求。

  (三)申报阶段

  前海合作区新建与既有民用建筑项目的申报单位可在不同阶段申请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认证: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绿色建筑认证包括设计认证、竣工认证和运营认证三个阶段。

  2.新建建筑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由申报单位(含项目建设、运营或业主单位)组织开展设计认证。

  3.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前海绿标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申报竣工认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新建建筑可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年内进行运营认证申报。

  5.既有建筑认证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并具备1年运营数据后进行。既有建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前海绿标中的单个或部分指标开展认证,即可对建筑“运营管理、可持续地块发展、用材及废弃物管理、能源使用、用水、健康舒适”中1个或多个评价指标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相应要求后,可获得对应评价指标的评级结果。

  三、认证程序

  (一)申报原则

  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认证管理借鉴香港绿色建筑评审认证机制,遵循主动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申报单位应当在前海绿色建筑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中创建项目信息,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绿色建筑认证流程包括申报、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修改与复核、公示、认证与发证等主要环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本通知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满足本通知认证阶段及申报条件要求;

  3.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绿色建筑相关法规;

  4.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建筑评估项目注册信息表;

  2.绿色建筑评估项目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3.竣工认证时,需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报告;

  4.运营认证时,需提供包括运行数据、能效监测报告、设备系统运行记录等反映建筑实际运行性能的相关材料证明;

  5.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6.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7.相关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8.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形式审查

  评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反馈审查结果。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补正后重新计算受理时间。

  (五)技术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入技术审查环节。技术审查依托前海绿色建筑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主要对项目申报的技术内容进行线上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对照前海绿标和相关规范,核实各项性能指标的计算方法、参数选取及符合性;

  2.审阅设计文件、计算书、检测报告及运行数据等,评估项目实际技术水平与申报星级的一致性;

  3.通过信息系统向申报单位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并在信息系统保留相关记录;

  4.申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技术审查意见补充、修改或澄清相关技术资料。

  (六)专家评审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评审机构应当组织由前海深港绿色建筑联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结合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性评估报告、运行或检测数据对项目绿色建筑性能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前海绿色建筑评定等级、建筑面积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妥善处理异议,公示无异议的,由前海管理局公告并授予证书和标牌。

  四、评审实施

  (一)组织保障 

  1.前海管理局组建绿色建筑专家库,组织开展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专家评审工作;

  2.前海管理局统一受理前海合作区新建与既有民用建筑项目绿色建筑认证申请,认定并授予前海绿色建筑星级认证(含设计认证、竣工认证和运营认证)标识证书;

  3.前海合作区应用前海绿标开展认证所需的评审费用,由前海管理局统筹保障。

  (二)评审机构

  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组织绿色建筑专业评审所需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前海绿标、香港BEAM Plus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落实“一评双证”机制,即按前海绿标开展评审工作。

  (三)深港协同

  为促进深港绿色建筑标准与认证体系的协同发展、培育绿色建筑专业人才、推动区内绿色建筑产业及绿色金融服务国际化,鼓励项目在申报前海绿色建筑认证时,同步申报BEAM Plus认证。项目可通过一次申报、协同评审,经相应评审程序通过后,分别获得前海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和与其对应等级的BEAM Plus认证,实现“一评双证”。鼓励获得前海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开展跨境绿色融资,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海合作区绿色建筑标识的授予,不以通过BEAM Plus认证作为前提条件。由于BEAM Plus标准、程序或决策所引发的任何结果,不影响依据本通知进行的独立认证与授牌。  

  五、标识管理

  (一)标识定义

  本通知所称前海绿色建筑标识,是指对前海合作区已通过绿色建筑等级认证的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认定其等级后授予载有对应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设计认证、竣工认证及运营认证的标识证书和标牌。

  (二)权属使用

  前海绿色建筑标识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式样,证书和标牌由授予部门制作,其所有权归属于申报单位,前海管理局对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在标识被撤销时,有权通知并监督申报单位收回或销毁已授予的标牌与证书。

  (三)标识保护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授权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四)有效期与后评估

  前海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为5年。运行期间发生重大变更(功能、系统、面积、用途)或发生重大安全与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效期届满前,申报单位应当按本通知重新组织申报。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认证标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管理信息系统,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的项目应当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超过2年。

  前海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已通过认证项目按一定比例开展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项目,应限期纠正,期限不超过2年。

  (五)标识取消

  已获得前海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绿色建筑标识:

  1.未在期限内完成补正或纠正;

  2.以伪造技术资料、数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标识;

  3.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判定发生重大安全或环境事故。

  (六)标识报备

  前海管理局定期向深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前海合作区取得前海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名称、类型、规模、标识等级等基本情况。

  六、附则

  (一)本通知新建建筑、公共建筑、既有建筑等术语按《前海绿色建筑评估标准》SJG 200-2025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据其他标准开展的项目,可按原标准及程序完成。

  (三)本通知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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