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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6-06-11 17:52:1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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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落地实施,指导和帮助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依法有序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范围

  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登记注册、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适用清单范围

  1.经正式发布或更新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

  2.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正式发布的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可参照执行。

  二、使用流程及方式

  (一)报告负面清单使用情况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前,应当自主识别和认定出境数据类型、数量等,并对出境数据是否适用于负面清单进行研判。

  数据处理者按照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应在使用负面清单便利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前海)数据跨境流动综合服务中心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材料。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报告的需要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说明延期报告的理由,经同意后可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报告材料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交:

  1.通过服务专窗提交纸质版材料,服务专窗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创新中心A栋一楼出海e站通1号服务窗口。

  2.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扫描版材料,邮箱地址:qianhai-dataflow@qh.sz.gov.cn。

  3.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扫描版材料,线上平台启用后另行公告网址。

  申请使用负面清单的数据处理者若为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构数据处理者),应提交如下加盖公章的材料(具体见附件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5.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模板见附件3);

  6.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

  申请使用负面清单的数据处理者若为个人(以下统称“个人数据处理者”),提交如下含个人签名材料(具体见附件1):

  1.个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2.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模板见附件3);

  3.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

  (二)核验负面清单使用情况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在接收数据处理者负面清单使用情况报告材料后,对报告材料进行核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数据处理者反馈结果。出境数据不适用负面清单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

  (三)终止负面清单使用

  数据处理者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迁出或搬离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数据出境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数据处理者应终止使用负面清单并报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跨境流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数据跨境流动,如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咨询负面清单相关问题

  在负面清单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技术等问题,数据处理者可向深圳(前海)数据跨境流动综合服务中心咨询,咨询热线:0755-83801316、19166201316。

  三、注意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申请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对所提交的使用申请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如数据出境活动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

  (二)数据处理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配合开展事中抽查、一致性抽检等监管工作,确有需要的,数据处理者应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三)如相关领域已发布数据跨境场景化合规指引,有合规需求的数据处理者可按照合规指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附件:

  1.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材料要求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报告(模板)

  4.承诺书(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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