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5年度《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的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若干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以条款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三、申报时间
2026年5月22日至6月7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1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及护照翻译件 | 正反面扫描件 |
3 | 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2 |
4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3 |
5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有效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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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期间内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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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期间内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扶持期间内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
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在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有效租赁合同; | |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
6 | 上一自然年度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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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电子版原件 |
8 | 申报主体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申请“(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的申报主体属于项目公司(SPV)的,其银行账户注册区域可放宽至深圳市。 | 盖章扫描件 |
9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盖章扫描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10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1)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的实际交易船舶租赁合同金额或实际交易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等,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材料清单”序号7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电子版原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
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
4.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
5.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
6.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
7.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2)款 | 1.专项审计报告 针对船舶资产购买扶持的,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报船舶交付给项目公司(SPV)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满12个月的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拟申报船舶对应项目公司(SPV)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占比、纳税情况等; (2)与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对应的船舶租赁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如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年度内只接受一次申报,若该船舶之前年度已获得《若干措施》支持的,须列明相应的申报批次; 针对“中国前海”船籍港支持的,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金额、船舶建造开始日、结束日、船籍登记日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材料清单”序号7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电子版原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如有); | |
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
4.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
5.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拟申报船舶对应项目公司(SPV)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
6.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
7.拟申报船舶交付至项目公司(SPV)的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8.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
9.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
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3)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船舶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期间的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与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对应的船舶租赁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如有); (3)自船舶登记之日所在月起至2026年4月止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1.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材料清单”序号7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2.本款中超大型船舶:(1)起重机起重能力达3200吨以上,桩腿长度120米以上的海洋风电安装船;(2)装载能力在9000CEU以上的LNG双燃料滚装船。 | 电子版原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
3.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 | |
4.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
5.自船舶登记之日所在月起至2026年4月止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
6.拟申报船舶先进性说明书; | 盖章扫描件 |
7.拟申报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
8.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船舶,该船舶注册证书; | |
9.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 | |
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4)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一自然年度内实际交易船用设备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上一自然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5)船用设备租赁业务实际投资额。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材料清单”序号7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电子版原件 |
2.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合同; | |
3.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资产购买合同; | |
4.拟申报船用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
5.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间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
6.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二条对船舶租赁承租方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报运营之日起至本次申报受理起始日止满12个月的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自上述(1)中首艘运营满12个月的船舶运营之日所在月起至2026年4月止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材料清单”序号7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电子版原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
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 | |
4.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每期租金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
5.自上述1中首艘运营满12个月的船舶运营之日所在月起至2026年4月止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 |
6.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
7.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
8.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 | |
9.拟申报船舶运营相关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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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航运公司落户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 电子版原件 |
2.申报主体或母公司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针对自有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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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主体或母公司的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针对租赁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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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控制运力清单;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4 |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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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航运公司经营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上一自然年度申报主体船队资产总价值); | 电子版原件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针对自有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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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针对租赁船舶); | |
4.船队综合运力清单;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5 |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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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新购置船舶的支持 |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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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建造合同(只针对海工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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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国籍证书(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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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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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船舶管理的支持 | 1.管理第三方船舶清单;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6 |
2.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单位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 |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
4.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七条-对船舶检验的支持 | 1.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会员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2.船舶检验相关证书或证明(如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设备安全证书、构造安全证书等,以具体检验内容为准); | 盖章扫描件 |
3.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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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船舶代理的支持 | 1.船舶代理公司内部或第三方平台所统计的船舶代理情况数据(含船名、装船码头、重箱数量等信息); | 盖章扫描件 |
2.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完成的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 | 电子版原件 |
3.船舶代理业务汇总表;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7 |
4.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第九条-对船员管理的支持 | 1.远洋船员管理人员清单;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8 |
2.国际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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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与前海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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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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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航运人才的支持 | 1.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 | 盖章扫描件,详见附件9 |
2.航运人才申请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取得的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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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运人才申请人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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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运人才申请人员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在本次受理起始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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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航运人才申请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所在月起的社保缴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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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资料; | 盖章扫描件 |
7.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中未作特殊说明的材料,属于纸质载体材料的须原件完整扫描后提交,属于OFD、PDF、PDF/A 等国家标准版式电子文档的须提交原版文件。所有材料均须页码齐全、内容完整,严禁缺页、漏页。
(二)本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所提的盖章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三)本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要求的审计报告须提交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的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文件须包含完整验证码及二维码,由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完成平台报备,支持通过监管平台扫码或录入编码查验。
(四)若申报所需专项审计报告的全部要求内容、数据及结论,已在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完整载明的,可不再另行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能完整覆盖的,仍须按要求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其中依据《若干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条款进行申报的外文资料除外。
六、申请与审核
(一)递交资料。申报主体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专区进入航运服务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根据《若干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报主体未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申报主体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机构根据本措施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七、监督管理
(一)享受《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登记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即在前海合作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依据相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并实际开展船舶租赁业务项目公司(SPV)对办公场所及人员不作要求。
(二)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南山区政府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
(三)前海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资金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若干措施》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61680668。
附件:
1.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模板)
3.授权书
4.船舶控制运力清单(模板)
5.船队综合运力清单(模板)
6.管理第三方船舶清单(模板)
7.船舶代理业务情况汇总表(模板)
8.远洋船员管理人员清单(模板)
9.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