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6年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6〕3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局发布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一项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的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
(二)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二、人员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二)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三)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四)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三、账务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