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深前海规〔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6年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
(二)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
(三)外商投资者及台湾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2023年12月20日之后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时间为准),政策各项扶持条款申报时间为自2023年12月20日至本次申报截止之日。
(二)已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并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从业人员不包含深圳市外所设立的分、子公司等主体人员。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三)自申报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记录;对于运营不满12个月的机构,自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至申报截止之日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记录。
(四)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五)申报主体的投资者或者参与设立的主体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三、申报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如需设置审批);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举办或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声明材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8.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照片若干(体现机构名牌和内部情况);
9.申报扶持年度纳税证明或纳税申报材料(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10.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表;
11.承诺书(详见附件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深前海规〔2026〕2号)相关规定,分别提供各项资助对应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专项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完整、有效;
(二)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三)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均指原件扫描件;
(四)涉及外文的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五)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六、申报程序
(一)材料提交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进入“港澳医疗”资金申报专区,在受理期间内线上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补充材料环节
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的申请,申报主体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在职权范围内协助配合核查有关申报材料。
(四)现场查验
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申报主体,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主体出示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五)社会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六)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需为前海合作区内银行账户)、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按程序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审核过程中,申报主体收到补齐材料通知的,需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申报主体应当接受前海管理局审核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形,经查实后,立即取消一切申报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各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请径直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
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981710
附件: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4.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深前海规〔2026〕2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