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前海规〔2025〕4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前海合作区支持研发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措施》规定的研发中心,包括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实质性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行业归属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仪器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四)在深圳市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累计满20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六)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无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资金,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七)申请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由境外母公司或全球经营的境内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母公司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跨国生产、销售、金融、研发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研发成果以设立在前海合作区并实际经营的研发中心或其他分支机构为主体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3.在深圳市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70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累计满1000万美元或7000万人民币)。
二、申报条款
1.为做好政策申报工作,确保前海合作区支持研发中心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文件就《措施》第一条、第四条的申报条件做出相应指南,其中第一条研发准备金支持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支持,企业获得首年支持后,应于次年研发投入达到获得的研发准备金2倍及2倍以上后申请第二笔支持。申请《措施》第二条支持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意向,具体以房源配租公告确定。
2.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措施》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政策指导服务、企业出海业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服务等服务。
3.申请《措施》第八条支持的,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有关申报通知为准。申请《措施》第五条,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有关申报通知为准。
三、扶持期间
(一)申请《措施》第一条支持的,扶持期间为申报时间向前追溯至企业研发总投入满足《措施》规定,企业应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材料要求见第六条)。
(二)申请《措施》第四条支持的,扶持期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应为2025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四、申报时间
(一)申请《措施》第一条,应在2025年9月17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期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常态化受理、即来即办、分批发放。
(二)申请《措施》第四条的,应在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提出申请。
(三)前海管理局常态化提供《措施》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政策指导服务、企业出海业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服务等服务。
五、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前海企业,申报《措施》第四条的,应为2025年1月1日后在前海实际经营的。
(二)申请《措施》支持的研发中心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时符合《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研发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二)《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三)“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四)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申报当月的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五)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文件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六)2024年度的纳税报告,2025年新注册的企业可不提供;
(七)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企业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应当说明企业实质性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申请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的申报单位还应当按照《措施》规定提供母公司基本情况;
(八)已采购资产(设备)明细清单(列出资产名称及具体金额)、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九)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年审报告等披露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可以向前追溯至满足《措施》规定,申请《措施》第四条支持的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披露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费用;
(十)2025年8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十一)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十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十三)申请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母公司及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2.全球经营情况以及母公司授权全球研发项目的授权文件以及研发成果以设立在前海合作区并实际经营的研发中心或其他分支机构为主体成功申请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盖章扫描件)。
(十四)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以上提交材料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四)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研发中心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按《措施》规定拨付资金(资金按政策约定方式发放)。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措施》第一条、第四条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四)名词解释
1.《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所称“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所称“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以及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3.《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所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举报;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77,13530940384。
附件: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2.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研发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报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