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深前海规〔2024〕6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项目公司以及航空公司设立的子公司、项目公司,或与前海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航空公司。
二、申报条款
《十条措施》第一条(二)机队奖励、第二条(三)业务奖励。
三、扶持期间
2024年5月6日-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时间
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9日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二)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三)材料中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则上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如机构有专职翻译提供的中文翻译件,由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确保准确无误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六)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七)前海管理局有权根据《十条措施》的规定对本申报指南上述申报材料清单的内容进行解释,特殊情况可用其他材料替代或补充证明。
七、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专区进入金融业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十条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报主体未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347
附件: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授权书
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深前海规〔2024〕6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